一次控制多部手机为用户提供虚假点赞、关注、转发等刷单服务,河南某公司被快手告上法庭,最终公司被判处经济损失赔偿快手100万元。 4月25日,值“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此案。北京大佳公司为第3326398号《快手短视频APP软件(Android)(简称:快手)V5.8》电脑软件版权所有人,北京快手公司是“快手”应用软件的实际操作者。河南某公司开发并运营“先锋云控排水系统”软件,该系统采用脚本分离云控技术,模拟人工操作,同时为快手用户控制多部手机。虚假点赞、关注、转发、评论等刷单服务牟取暴利,引发纠纷。北京大佳公司和北京快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责令河南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5000万元,并赔礼道歉。法院认为,上述公司通过技术手段链接北京快手公司和北京大家公司服务器后,一次控制多部手机,模仿真实用户的观看行为或进行点赞,关注、转发、评论、虚构访问数据,并从中赚取版税,使北京快手公司和北京大佳公司的服务器产生用户查看、点赞、关注等记录,所以以达到其他业务操作的目的,执行刷量。河南某公司帮助快手用户虚假宣传其作品的播放量、点赞、评论次数,极易误导相关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河南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北京快手公司和北京大佳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诈骗、点赞、评论等网络刷单行为日益突出。网络刷卡行为不仅损害其他运营商的竞争利益,也对网络秩序和公众生活秩序造成损害。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本案分析了提供有偿诈骗刷单服务的互联网经营者的行为特征,明确指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本案的审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重要补充,为审理涉及互联网黑灰行业的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