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后还有定额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营改增后还继续有定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发票上的监制章是“国家税务局监制”
2、需要提醒的是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营改增后,2016年7月1日,不能适用定额的营业税发票,发票上的监制章是“***地方税务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