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电子签名认证的对象应当是电子签名原件及原始载体,认证的内容是电子签名数据及附属信息,对象、内容的证据种类是电子数据、电子设备,而非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即便是对不伦不类的数字证书进行认证,针对的也应当是相关的电子数据、原始载体,而该《验证报告》认证的对象、内容、证据种类又是什么呢?
答案就在该《验证报告》的附件一“验证报告的说明”第一段:
“······附件三电子合同中的数字证书······”
但这明显是在撒谎——附件三根本不是什么电子合同,也不存在什么数字证书,而是内容被复制、拼凑而成的、来源不明的几页纸。
【验证报告出具的真实目的】从该《验证报告》的第1页“一、出具单位”“二、验证事项说明”里类似“数字认证公司基于与平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合同,向平某提供事件型数字证书服务和与数字签名相关的技术服务”这样的内容,以及附件一“由数字认证公司根据平某提交的申请签发”等内容可知:
北某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合作单位平某系(包括平某财险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互相串通,沆瀣一气,将合作单位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固定、提取个人手写签名痕迹、公民身份证号等)进行整理加工,制作出不伦不类的“数字证书”,再将这类“数字证书”附于合作单位单方制作的投保单、保险单、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电子协议之中,以此冒充是借款人/投保人的“电子签名”,进行消费欺诈、捆绑销售、强制交易,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钱财的目的;又在诉讼的过程中用这些数字证书冒充电子签名,欺骗法庭,试图以此达到进一步侵害借款人钱财的目的。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一份上诉状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