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生活中,个人金融信息内涵已十分丰富,除了传统的个人身分信息、个人帐户信息等,已经扩充出了好多新的内容,如职业信息、居住住址、学历等等。今天的杭银消保讲座就来聊一聊数字金融时代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一起努力,提升防范意识, 确保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不受侵犯。
图:全景网
哪些个人金融信息遭到保护?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范围包括:
1.个人身分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护照种类号码及有效时限、职业、联系方法、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相片等。
2.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汽车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
3.个人帐户信息。包括帐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
4.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还清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 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5.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以及顾客在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形成的个人信息等。
6.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产生的反映特定个人个别情况的信息。
7.其他信息。金融机构在与个人构建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有法可依
目前, 我国仍未颁布专门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 但在部份法律法规中已对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作出了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建行法》
-- 第六条规定: 商业银行应该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害。
-- 第二十九条规定: 商业银行代办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应当遵守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第五条规定: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则义务获得的顾客身分资料和交易信息, 应当给以保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工作人员违犯国家规定, 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则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或则非法提供给别人,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则徒刑, 并处或则单处罚款。
4.《征信业管理条例》
-- 第十三条规定: 采集个人信息应该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
-- 第十四条规定: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 第二十六条规定: 信息主体觉得征信机构或则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
金融机构仍然在做的
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是金融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中国人民银行要求:
1. 金融机构要从技术防范、内控制度约束、履行顾客身分辨识义务、规范查询程序、强化职工管理等方面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提高顾客信任感和满意度。
2. 金融机构要强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知识普及宣传,指导消费者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享受安全方便的金融服务。
金融消费者可以做到的
1.警惕之心常在。日常生活中,如碰到这种情况, 应给以拒绝, 必要时请立刻报案:
(1)警惕向您寻问个人金融信息的电话及电子邮件;
(2)在任何情况下, 法院、警方都不会要求您告知建行帐户、卡号、密码或向来历不明的帐户转帐。
2.有所为有所不为。金融消费者养成良好的个人信息使用习惯,做到“一个‘原则’、两个‘动作’、三个‘使不得’”。
(1)讲一个“原则”:金融业务尽量亲自申领。
(2)做两个“动作”
-- 个人护照限定用途!提供个人身分护照复印件代办各种业务时, 应在复印件上标明使用用途, 如“仅供申报**信用卡用”,防止身份证复印件被移作他用。
-- 重要账簿不要随便遗弃!刷卡签购单、取款收据、信用卡对账单、对弄错作废的金融业务收据等,应该撕碎或碎纸机及时销毁, 不随便遗弃,以防不法分子捡拾后查看、抄录、破译个人金融信息,成为其精准盗窃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