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笔者还接到顾问单位咨询,员工入职后在试用期,顾问单位通过背调公司查询到职工的犯罪记录,但背调公司不肯提供详情,顾问单位通过各类途径查询不到职工的犯罪记录,咨询劳动协议解除的事宜。这不,近期公安部制订了《公安机关申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将于2021年12月31日起颁布。
这个新政能够解决笔者顾问单位的困局呢?来看我们的剖析吧!
问题1:用人单位可以查询职工的犯罪记录吗?
答:可以,但仅限于拟查询人员将从事从业严禁规定的岗位。可见,用人单位并非有权查询所有职工的犯罪记录。
具体根据《公安机关申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问题2:从业严禁规定的岗位有什么呢?
答:这个散见于各种规定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员、律师、新闻记者、公司的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校教职工、医师、会计、押运人员、测绘师、证券业从业人员、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娱乐场所内从业者、网络预约转租汽车驾驶员、拍卖师、保险代理人、直销员、保安。
问题3:单位应向那个机构申请查询职工的犯罪记录?
答: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市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具体根据《公安机关申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五条。
问题4:单位申请查询符合规定岗位的职工的犯罪记录,应提供什么手续材料?
答: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递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私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则拟招考人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该列明申请查询根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具体根据《公安机关申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六条。
问题5:对于不属于从业严禁的岗位,用人单位该怎么查询职工的犯罪记录呢?
答:根据规定,也是有办法的,那就是让职工个人查询提供本人无犯罪记录。
具体根据《公安机关申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问题6:员工有犯罪记录的,入职时有义务主动告知用人单位吗?
答:一般而言,员工有义务的,但犯罪的时侯不满十八周岁被改判两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可以不告知。具体根据如下:
《刑法》第100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民事处罚的人,在参军、就业的时侯,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侯不满十八周岁被改判两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286条 犯罪的时侯不满十八周岁,被改判两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给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须要或则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给以保密。
问题7:员工有犯罪记录的,入职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吗?
答:这个在裁判实践中有争辩。争议焦点在于,《刑法》第100条规定的“如实告知”是否等同于“主动告知”?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
问题8:对于不属于从业严禁的岗位,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要求查询个人犯罪记录吗?
答: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了,我们觉得,按《刑法》第100条的规定,除职工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改判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员工有义务在就业时如实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从这个规定的精神来看,员工不能拒绝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查询个人犯罪记录的要求。但是,《公安机关申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又规定,用人单位查询职工犯罪记录限于拟查询人员将从事从业严禁规定的岗位。虽然以上是两个角度和层面的问题,但不排除有人甚至裁判者将她们混在一起,这就决定了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截然不同的。
问题9:若职工拒绝用人单位要求查询个人犯罪记录,用人单位可以给与纪律处分吗?
答:这个恐怕更有争议了,争议缘由就像问题8剖析的缘由。
回到笔者顾问单位那种问题,现在顾问单位通过背调公司了解到职工有犯罪记录,但苦于取不到证据。如果顾问单位要求职工去查询,员工自己有犯罪记录,肯定不会配合的,用人单位能够转为根据违背用人单位的指示和要求给与违纪处分就变得十分重要了。这里做个小的测试吧!
问题10:用人单位查询到职工有犯罪记录,可以解除劳动协议吗?
答:这个也要看具体案情了,关键之一是:用人单位在急聘录用职工时,是否要求职工填写犯罪记录?
如果没有要求职工填写,员工入职时没有填写,现在查询到职工有犯罪记录,解除劳动协议的风险大;
如果要求职工填写了,员工没有填写,用人单位也没有继续追问的,现在查询到职工有犯罪记录,解除劳动协议的风险大;
如果要求职工填写了,员工填写了虚假的记录,如填写了无犯罪记录,用人单位现今查询到职工有犯罪记录,现在根据违背诚信、入职欺诈等解除劳动协议,成功机率较大,但也要看误导用人单位多久、从事的岗位等等。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申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公安机关申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公安部制订了《公安机关申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 安 部
2021年12月3日
公安机关申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须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举办、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申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该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仍未做出生效裁定、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控告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控告、对其中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 公安部构建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别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则拟招考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严禁的规定。
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代办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口地或则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永居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市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别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口地或则居住地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市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各地依照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须要,可以降低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代办、自助代办等方法举办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第六条 公民在户口地申请查询的,应当递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递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递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委托别人查询的,还应该递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递交出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递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私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则拟招考人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该列明申请查询根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第七条 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或则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该补充的材料;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查询与告知
第八条 受理单位才能当场代办的,应当当场代办;无法当场代办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则申请人开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查证。调查查证的时间不记入代办年限。调查查证须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该配合。
第九条 对于个人查询,未发觉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开具《不予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方式告知查询单位。
第十条 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侯不满十八周岁,被改判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侯不满十八周岁,被改判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该开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