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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泡沫乐园 2022-05-23 13:01

第七章附则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空间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经济社会信息化。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并举,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安全保障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范和应对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上网行为,促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良好的网络安全环境。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建设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各自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和稳定运行。 ,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机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准则,引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网络安全。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互联网的权利,促进互联网接入普及,提高互联网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互联网服务。社会,保障互联网信息合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下列关于网络信息安全说法正确的有,不得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侵犯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处罚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并给予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推广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并及时修订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产品、服务、运行安全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制定网络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支持网络安全重点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研究、开发和应用。技术,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媒要对社会进行有针对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营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护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被盗用或者被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技术措施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三)采取技术措施,监控和记录网络运行状态和网络安全事件,并按规定保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对重要数据采取数据分类、备份、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或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用户,并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应当继续为其产品和服务提供安全维护;在双方约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和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明示并征得用户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及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必须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通过有资质的机构的安全认证或者安全检测要求,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网络安全专用关键网络设备和产品目录,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下列关于网络信息安全说法正确的有,避免重复认证和测试。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和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移动电话等网络接入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用户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发安全便捷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促进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安全风险;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测试、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公开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采取措施、窃取网络数据以及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程序和工具;如果您知道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向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协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在网络安全信息的采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相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发布风险提示,支持和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安全

下列关于网络信息安全说法正确的有_下列有关理想的正确说法有_根据费雪效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重要行业和领域一旦遭到破坏,构成严重风险,功能丢失或数据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体系的基础上实施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措施,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保证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对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调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评估;

(三)重要系统和数据库的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购买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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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过程中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存储在境内。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至少每年自行或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安全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报告。送交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抽查测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测试评估网络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网络安全事件应对能力和协作能力;

(三)促进相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相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为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网络功能的恢复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批准被收集者收集和使用信息。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持有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损坏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例外是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并且无法恢复。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和丢失。个人信息发生或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并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如其个人信息有误,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更正。网络运营者应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别人。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应当对自己使用互联网的行为负责,不得建立从事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生产、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或者通讯组,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涉及实施诈骗、生产、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采取以下措施:消除以防止信息被发布或传输。扩散,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或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保留等措施。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信息,及时受理和处理与网络信息安全有关的投诉举报。

网络运营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播,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 5 章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协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采集、分析和报告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和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有规定。

第五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领域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类,并明确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风险增加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采取下列措施以及可能的危害: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监控;

(二)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警示,发布规避和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并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 ,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警信息。

第五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规定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应遵守规定的待遇。

第五十八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理重大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具体情况下采取限制网络通信等临时措施。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