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公司快手因控制多部手机为快手用户提供虚假的点赞、关注、转发等服务,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公司被判赔偿快手经济损失100万元。4月25日,值“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此案。北京大佳公司为第3326398号《快手短视频APP软件(Android)(简称:快手)V5.8》电脑软件版权所有人,北京快手公司是“快手”应用软件的实际操作者。河南某公司开发经营“ 转发、评论、虚构访问数据,并从中赚取版税,使北京快手公司和北京大佳公司的服务器产生用户浏览、点赞、关注等记录,从而实现其他业务操作. 执行刷量的目的。河南某公司帮助快手用户虚假宣传其作品的播放量、点赞、评论次数,极易误导相关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河南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北京快手 公司和北京大佳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诈骗,点赞,评论等网络刷单行为日益突出。网络刷卡行为不仅损害其他运营商的竞争利益,也对网络秩序和公众生活秩序造成损害。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本案分析了互联网经营者提供虚假刷卡收费服务的行为特征,明确指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本案的审理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补充,为审理涉及互联网黑灰行业的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