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始于《合同法》第11条的相关规定,首次被人民法院采用是上海法院一案例。
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惟一的,任何人只要找到了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里,以用户的名义发电子邮件、删除点子电邮,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收到电子邮件的人来说,一般是难以直接更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更改。如果纯电子邮件新建的信头顶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尽资料料,在这些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递交法庭,最好采用公证的方法,将电子邮件打开及复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递交法庭。或将再有电子邮件的软驱交到法庭,有法官主持双方在常打开电邮并复印内容。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均有审判实践,公安部门对短信的源文件是否经过更改也可以进行鉴别。
因此只有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才会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不是所有的法官还会认可电子邮件作为外遇证据的合法性,所以要证明一方外遇,就要尽可能多的搜集相关证据,这样就能被法庭认定夫妇爱情确已断裂,进而能够判决离婚。
婚外情的证据具体是: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相互印证,此类外遇证据通常很难被法庭质证,因为当事人提供的这种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
如果要想让这种证据被法庭质证,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相互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哪些等。
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则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则聊天记录很难被法庭质证。
2、保证书。“白纸黑字”难证实。在外遇被配偶发觉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在诉讼时,一方出示了保证书后,对方有可能强调该保证书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但是假如对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否认自己的说法,该理由一般不会被法庭质证。
3、照片。效力有限难“作证”。很多人为了把握配偶有婚外情证据,往往会聘请“私家侦探公司”的人员对其进行跟踪,然后拍摄下合照。因为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外遇证据的理解,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4、录像。偷拍时地点只能在自家,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窥,只有在自己屋内拍摄到的录象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而在酒店通过监控录相拍摄的、破门而入在别人屋内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要能证明未被更改过。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对于一些只可以读取,不能否进行更改的电子邮件,才会具有法律效力,电子邮件同样是具有成为证据的条件的,我经过更改的电子邮件就不才能成为证据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