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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业学院法院副教授微信的聊天记录能否成为有效证据?

泡沫乐园 2022-05-13 00:03

本文摘自《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原创:黑龙江理工学院法院副教授刘宗梅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有效证据,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聊天记录完整性证明;

(2)识别对方的真实身份。

再说说“聊天记录的完整性证明”

聊天记录存储在用户的设备中。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服务商保证用户设备中的聊天记录不能被第三方修改,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很多软件本身都提供了删除或部分删除聊天信息的功能,有些软件还提供了虚拟聊天的功能。

下面是一条微信聊天记录,左边是原始内容,右边是删除对方部分回复的操作:

在聊天记录中,删除某段对话可能会导致全文含义发生变化。此外,在实际使用中,由于网速或其他原因,可能会出现某些对话丢失或延迟的情况。这时,对话序列可能会出现错误,从而破坏了全文的真实含义。

另外,网上出现的一些搞笑聊天记录并不是真实的聊天信息聊天记录修改精易论坛,而是利用一些虚拟聊天软件制作的情节片段。这些对话片段很难判断截图的真实性。

因此,您无法证明聊天信息的内容是完整的,没有被篡改过。即使聊天记录可以备份和恢复,也不能证明信息内容是完整的。因为很多时候,要篡改聊天信息,恰恰是通过“备份->修改备份数据的内容->以恢复数据的方式覆盖修改后的内容”来篡改聊天信息。下图是备份和恢复微信聊天记录的操作界面。微信电脑版提供了这个功能。

您可能会问“服务提供商是否可以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如果服务提供者愿意向您提供聊天记录,则可以证明聊天内容的完整性,但到目前为止,微信及本文提及的所有服务提供者不会为民事纠纷提供任何用户数据。以下是微信服务商对法院数据检索的回信:

回信以“不保存”为由婉拒了法院的调查函。

阿里巴巴的马云更直接地回应了类似的情况:“如果任何国家的政府出于国家安全或反恐的原因来找我们,我们会合作,如果是打击犯罪,我们会合作,但其余的,不!我们是企业,这些数据非常宝贵,如果信息泄露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我们无法估计!”

而苹果对 FBI 的强硬回应是:“不是以反恐的名义。”

现阶段,理论界的大部分观点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实用性,聊天记录的识别还是要靠裁判的主观判断。比如淘宝只承认阿里巴巴的买卖双方交易聊天。旺旺的聊天记录不识别微信,经常在淘宝上购物的买家也默认了。如果对方让你用微信交流,你基本可以判断对方是要骗你。

对某类即时通讯软件的识别取决于裁判的主观判断。在诉讼期间,法官可能会认出微信,但不会认出 Facebook。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也不能怪裁判“无知”,因为即使是最顶尖的技术人员也无法掌握即时通讯软件的所有功能。

现阶段,在电子证据的鉴定方面,全世界都处于尴尬的境地。即使是世界顶级专家也不敢轻易发表意见(不是学术论点,而是承担法律责任的结论)。我将讨论这部分。在《华南虎诈骗事件对电子证据鉴定的尴尬》一文中,我会详细讲解。

写到这里的时候,突然想起了一段无厘头的电影片段,“你说这是真作?嗯,我现场给你看真作。” 在真实的庭审中,如果控辩双方都是技术专家,很有可能会出现这个画面。

再说说“识别对方真实身份”

以“微信”为例,在微信中可以查看对方的信息,如下图:

可以查看的内容如下:

聊天记录修改精易论坛

(1)昵称聊天记录修改精易论坛,比如“熊喝水”,随便改,改成“玉皇大帝”没人管;

(2)微信ID,不可修改,注册时可任意设置;

(3)电话号码,这个好像可以提供真实身份。现在电话号码是实名制的,微信注册也需要短信认证,但现在不是这样。现阶段漏洞实名制中的暂时不提,我只告诉大家如何合法匿名注册微信,微信允许国外用户注册,很多国家的手机号不是实名系统。如果您出国旅行或您的朋友出国旅行......好吧,仅此而已。

现在“电信诈骗”如此猖獗(中国电信,多次抗议这个词),取证难是一个重要原因,注意“电信诈骗”是刑事案件(可怜的中国电信),侦查机关在取证 法律赋予的特权很多,但民事案件的取证却没有特权。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服务商不会为您的聊天记录提供任何形式的证明,现阶段也没有具体的司法鉴定规范。是否承认,取决于裁判的主观判断。(不要抱怨,技术进步带来的行为改变和行为规范的调整之间必然会有时间差,而我们现在正处于这个时间差中)

如果你仔细阅读这篇文章并阅读了本系列的前四篇文章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照片为证的注意事项》

《以视频为证的注意事项》

你会发现,作为电子证据的短信、录音、照片、录像(第三方监控除外)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数据的存储方式是“当事人自留” ,并且数据没有被篡改。它是“它一直在我的手机上,我发誓我从未改变它”。(最先进的技术和最原始的信用体系在这一刻完美结合)

换个角度思考,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处理电子证据?

如果控辩双方是一对年轻夫妇,争议的内容是对方是否是XX,那么如何判断双方制作的短信、录音、照片、录像?

如果控辩双方是两个“黑客”,如何判断双方出示的电子证据?

最后,给大家一些建议

(1)不要想当然,积极学习(比如看我的文章)

(2) 涉及自己重大利益的事情,最好提前咨询专业人士,万一不确定,最好用传统的方式,比如面谈、签纸质协议等。不要自嘲出于对对方的恐惧如果是这样,按照对方提供的方法进行。

(3)现在的不法之徒都是“爱学习”的“好学生”,很多人传统的自我保护方式很容易中了这些“好学生”精心设计的陷阱,大家一定要跟上步伐时代,除了使用法律武器,还要使用智力武器来保护自己。

本系列还有两篇关于网页、论坛和电子邮件取证的文章。与短信、录音、照片和视频不同,网页、论坛和电子邮件的特点是“数据由第三方保留”。因此,证据收集的重点是证据的保全。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继续关注。

题外话

短信、录音、照片、录像的证据效力基本相同。判断它们是否具有证据有效性的标准只是评估欺诈的难易程度。各方保留自己的方式以及缺乏基于数学和密码学的严格验证框架,注定要逐渐退出主流证据舞台。

最先进的是构思一个新系列,内容涉及,数据验证、数字证书、非对称加密、区块链等知识;领域涉及法律、金融、计算机等行业;文章定位为科普文章。作为一个数学很好的文科学生,我有信心挑战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