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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图)

泡沫乐园 2022-05-21 20:03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案审理5年后,浙江省检察院会同浙江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等12个单位联合印发《实施办法》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完善和完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民政法律文书分为学生档案和劳动人事档案。

据报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一项制度,目的是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2014年,浙江率先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发布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据浙江省检察院统计,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查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已让145名涉案未成年人顺利考上大学。

浙江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入学就业不归入档案

检察官为未成年人授课。浙江省检察院供图

但在现实中,也存在不正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案例:15年前,杭州一名少年因轻罪入狱。作为人,找工作却处处被拒绝,成为他生活中无法摆脱的“污点”。 “实际上,这样的情况并非孤例。”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表示,由于对犯罪记录查封查询的规定过于原则性,操作性不强,特别是2012年以前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电子记录封存等规定,而且监督问责也不明确,导致部分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泄露不当,就业受限,难以融入社会。针对这一问题,浙江省检察院在专项检查、专项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12家单位共同签署并印发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

浙江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入学就业不归入档案

检察官与未成年人互动。浙江省检察院供图

据胡东林介绍,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犯罪记录内容、犯罪记录查询程序和监督问责机制。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查封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免予刑事处罚,也适用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结案的案件。符合规定的,还应当查封相关犯罪记录。密封的犯罪记录还包括电子信息。相关电子信息系统应增加封印模块或专用标签,并实施专用管理和查询系统。未经授权,不得查询或使用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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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协助未成年人。浙江省检察院供图

《实施办法》还规定了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的配合配合责任,要求相关法律文书不得纳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等。《实施办法》 ”还明确,无合法理由,未经授权,不得查询和使用。询价时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说明询价的理由、依据和目的,并出具单位公函和工作证明。对于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和审查。对确有犯罪记录被查封的,出具统一格式的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其他政法机关要积极协助。

此外,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还增加了追究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明确对应查封不查封、不按要求使用查询的犯罪记录或者违规泄露相关信息等,检察机关要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查封制度。犯罪分子信息管理机构违反规定,利用电子信息系统查询未成年人信息、非法使用查询的犯罪记录、非法出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证明等,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浙江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入学就业不归入档案

检察官为未成年人授课。浙江省检察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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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上午,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就《实施办法》有关问题接受司法网记者采访。

记者:请介绍一下《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有案底的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吗_求职信息表上添加有无犯罪记录_无犯罪申请结果记录详情

胡东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犯有轻微犯罪的犯罪记录进行密封保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对此制度作出了规定。 2014年,由浙江省委政法委牵头,浙江省检察院起草,浙江省委宣传部等12个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查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实施办法》。浙江省(试行)”,当时为国家级。带领。这种试用方式对系统的正确理解和应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仅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查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成功查封涉案未成年人145名。

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关于犯罪记录封存和查询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和不可操作性,特别是2012年以前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电子记录封存和监管。责任追究等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部分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披露不当,就业受限,难以融入社会。

在杭州,2004年有一个人犯了轻罪,当时他还是未成年人,却因为“污点”屡屡被封杀。看到这种审讯方式后,何某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但由于案情追溯到2012年以前,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去年以来,浙江省检察院结合实践中遇到的这些问题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组织开展了对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和专项调查,形成了修订草案。 《实施办法》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 今年11月18日,原联合发布试行办法的12家单位联合签署并发布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

此次,12个省级单位联合印发《实施办法》,会同各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浙江省对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响应群众呼声,体现司法文明,更加有效地促进未成年犯重返校园、继续深造、就业,保障其顺利回归社会,更好地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促进良好的社会治理。意义重大。

记者:社会各界都非常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实施办法》修订有哪些新举措?

胡东林:《实施办法》的修改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国》等,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从查封犯罪记录的方式结构、内容、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实施办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核心点是“一个调整,三个改进”:

首先,调整系统结构。为使《实施办法》更具逻辑性、清晰性和可操作性,此次修订对条文进行了适当的增删、合并,调整了条文的先后顺序,按照总体把握、密封操作、查询和使用、监督和问责。四个层次的逻辑结构。一是从总体把握上,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犯罪记录查封的基本内涵、适用对象。二是明确犯罪记录查封的具体操作,明确查封决定、协助查封通知的机关和操作程序、被查封犯罪记录的专项管理以及保护隐私和隐私的若干权利义务。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三是对犯罪记录的查询和使用、查询和使用程序、保密义务、开封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在监督问责方面,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形以及各有关部门和组织的责任。

二是完善犯罪记录查封内容。针对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禁止查询等问题,明确规定2012年以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也应当予以封存。补充说,在有关期间,对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收监、教养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也应当予以封存,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针对电子信息档案封存要求不明确的问题,明确拟封存的犯罪记录包括电子信息。要求在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增加封印模块或专用标签,并实行专用管理查询系统。未经授权,不得查询电子信息。同时,结合各单位信息化建设实际,明确2012年12月31日前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记录电子信息应根据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予以封存。

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等非犯罪记录的封存,考虑到我国尚未完全确立无罪推定的概念,公众的非规范评价并不总是一致的与司法机关的评估。这种评价会给所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带来灾难。按照刑事保护轻重缓急的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缓刑、救助的角度出发,适当扩大查封范围,对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拘留、再教育。其他情况决定的,将纳入查封范围。针对犯罪记录封存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的问题,规定对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法院应当制作统一格式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送交人民法院。有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与生效裁判文书同时生效。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参照不起诉决定。此外,明确规定,为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重返校园、继续深造和就业,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

第三,完善犯罪记录查询程序。针对查询条件不明确的问题,将原许可规定转为禁止规定,明确无法律依据,未经授权不得查询。查询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列明查询理由、依据和目的。应出具单位公函及人员工作证明。针对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条件不明确、出具机关不明确等问题求职信息表上添加有无犯罪记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统一受理、审查被查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对确属被查封人的申请人予以受理和审查。出具统一格式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应当由其他政法机关积极配合,同时明确规定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的格式。一个附件。针对保密义务不明确的情况,规定查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应当签署统一格式的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对查询内容进行专项登记,防止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信息披露。

四是完善监督问责机制。修改前的《实施办法》仅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查封查询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责任不明确,追责难。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增加了追究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明确应当查封但不查封的,查明的犯罪记录不按规定使用,或者违反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等,检察机关要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查封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违法责任的情节,强调犯罪分子信息管理机构利用电子信息系统违规查询未成年人信息,违规使用被查询的犯罪记录,对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出具证明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记者:如何推动《实施办法》的实施,取得成效?

胡东林:我们尽可能封存犯罪记录,力求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人。此次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了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封制度的各项机制措施。浙江省检察院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一是抓好《实施办法》的研究工作,各会签单位将组织认真学习和领会,特别是加大对《实施办法》立法初衷和有效性的宣传培训力度。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使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实际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该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巨大价值。二是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开展广泛、深入、重点宣传,加深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封工作和《实施办法》内容的了解,增强相关单位的支持积极性配合查封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有利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社会环境。三是做好《实施办法》的定期检查监督工作,推动各项机制措施落到实处。

记者:配合《实施办法》的出台,请谈谈您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看法和思考?

胡东林: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国家前途命运,关乎亿万家庭幸福。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需求更加多样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作出重大部署。未成年人保护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加快优化调整。例如,正在加快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今年初,民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成立儿童福利司和第九检察院,这一切都表明中央在加强顶层设计、健全组织推进发展工作正常,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优化调整进入快车道。

浙江省《实施办法》的出台求职信息表上添加有无犯罪记录,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体现了在国家治理工作中保护和包容未成年人的理念,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去标签化”和“再社会化”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下一步,我们还将考虑加快创新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强制举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事行业就业、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涉案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等机制。努力确保成人司法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和未来工程,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好、更全面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