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遇到一起法律咨询,北京某生态环境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公司”)在企业官网简介上宣传“具有国内独创的XXX环保技术”。
该环境公司于今年9月初接到来自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分局的举报信,举报信称有网友看到该公司简介后举报该公司涉嫌广告违法,区局告知该司可能承担20-100万元行政罚款。
笔者经审查在案证据材料新广告法全文极限用语,结合相关事实、法律,综合分析认为新广告法全文极限用语,要判断此情形下是否属于罚款情形,需要分3个层次综合论证:
一、要判断公司官网中简介内容是否属于广告范畴
经查,北京市广告协会于2018年7月13日官网发布行政案例规则指出:“依照《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款明确了广告的概念。根据被申请人调取的证据,本案涉嫌违法内容系当事人通过自设网站发布,宣传的主要内容是该公司的成立背景、公司优势等,宣传内容发布在公司网站首页“交易中心”板块中,该板块还包含“关于我们”“联系我们”“人才招聘”等内容。
从涉嫌违法内容的宣传方式、刊载位置综合判断,本案当事人在自设网站发布的企业简介应当属于企业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广告法》调整范畴。”
可见,北京市广告协会权威观点倾向认为,公司“官网简介”根本不属于广告范畴。
二、要判段“国内独创”之用词是否属于《广告法》中明令禁止的极限用语
另查,北京市广告协会于2017年4月7日官网发布《关于“极限用语”等广告审查要求的提示》(以下简称《极限用语广告提示》)第一条规定:“《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内容中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广告法释义》的解释,提出“要注意依据广告内容、具体语境综合判定是否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
针对具体广告内容的审查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具有词义的相同性。2.具有语义的关联性。3.具有语境的排他性。
由此可见,“国内独创”无论从词义之相同性、语义之关联性及语境之排他性三方面任一方面看,都倾向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极限用语。
三、要从事实上判断,该广告是否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可见,若该司可以保证其所称国内独创的技术当真就是国内独创,则不涉嫌广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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