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账号持有人登录微信和QQ,并显示登录时使用的账号名;
(2)在通讯录中找到其他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显示备注名、昵称、微信账号、QQ号、手机号等身份信息显示内容在个人信息界面;
(3)点击“发送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将对话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内容一一显示。对于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传输或红包内容,你应该点击打开显示。
(二)显示邮箱:
(1)邮箱账号持有人登录邮箱,显示邮箱;(2)点击你要显示的邮箱,显示对方邮箱和邮箱内容。
(三)显示短信:
手机持有者登录短信界面,点击对应短信显示对方手机号码和短信内容,对方手机号码也要一目了然。
(四)显示支付宝: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显示支付宝账号及身份认证信息;实名;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送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将对话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内容一一显示,并显示对话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内容一个一个。红包的内容应该点击打开显示。
(4)显示转账信息,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显示转账支付信息。
显示其他软件具有通讯和支付功能的,参照上述方法显示和查看。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仅限于短信、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互联网软件产生的具有通讯和支付功能的数据信息,能够有形地代表内容,可以随时检索查询。其中微信红包、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图片、评论点赞等都可以作为电子证据。
据我所知,南沙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出台了《办法》,旨在解决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鉴证难题。
网友:我都不敢说话了!有些人担心...
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成为法庭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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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说,以后再也不敢胡说八道了……
不过也有人担心,聊天记录也很容易造假……
不要惊慌!并非所有聊天记录都可以作为法庭证据
网友们的担忧早就在法律上得到了解释。条例中也有详细说明: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纳入电子证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只要形式合法,微信聊天记录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在法律层面,有效证据需要符合“三性”,即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首先,真实性。
由于微信聊天工具没有在线实名制,虽然微信一直在推广实名制,但并没有强制实名制。
换头像和ID,人人都可以是马化腾。此外,还有一种“聊天生成器”的欺诈手段。这些聊天记录生成器不仅可以伪造微信,还可以生成伪造的红包、伪造的转账记录等等。
第二,相关性。
当事人最常犯的错误是切断微信,只留下难以理解的内容,同时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任何关联。所以,要善用“采集”功能,保持原聊天记录完好无损,而不是截取一部分,断章取义,否则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能会被对方质疑。
最后,合法性。
这需要证明聊天记录是合理的、有效的,是真实发生的,并且双方都承认。
对此,广州市南沙区法院表示,为保证聊天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当事人在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另外,当事人在取证时,不仅要展示登录微信账号并证明身份真实性,还要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信息。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聊天记录
可作为法庭证据,
对话还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