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发布乳品广告,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乳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乳品广告,包括普通乳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乳品广告。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医治癌症为目的的乳品。
新资源乳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发、新发觉、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则仅在某些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乳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乳品。
特殊营养乳品是指通过改变乳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份和纯度比列,以适应个别特殊人群营养须要的乳品。
第三条乳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背国家乳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乳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五条广告主发布乳品广告,应当具有或则提供下述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则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则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乳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营养乳品广告,应当具有或则提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允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进口乳品广告,应当具有或则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七)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乳品广告不得富含“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则表示。
第七条乳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则间接地宣传根治作用,也不得利用宣传个别成分作用明示或则暗示该乳品的医治作用。
第八条乳品广告不得明示或则暗示可以代替奶水 ,不得使用喂奶妇女和小孩的形象。
第九条乳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则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借助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则形象做证明。
第十条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该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则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新资源乳品、特殊营养乳品的批准文号应该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普通乳品、新资源乳品、特殊营养乳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利用宣传个别成分的作用明示或则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普通乳品广告不得宣传该乳品富含新资源乳品中的成分或则特殊营养成分。
第十五条违背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限期停止发布,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三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7年2月1日起实行。本规定实施前拟定的其他有关乳品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