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新广告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什么具体内容的问题,王超英表示,新广告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是加强了对虚假广告的严打力度。虚假广告误导、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是广告领域性质最为恶劣的违法行为之一。新广告法总结实践经验,以定义加列出的方式对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划分,同时进一步明晰责任主体、加大包庇力度。
其次,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出规范: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严禁代言,禁止涉及疾患防治、治疗功能;针对实践中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该明显标注“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垃圾信息猖獗的情形,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则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则恳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形式向其发送广告。
第三是加强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公众在取缔违规广告中的作用,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则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背本法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该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发布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虚假广告违规成本大大提升
当媒体记者问及在新广告法的框架下,工商机关对于治理虚假广告有没有具体的进一步的新举措时,甘霖表示,虚假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社会诚信,而且也破坏广告的市场秩序,是目前各类违规广告当中情节最严重,社会反响最强烈,社会危害性也最重的一种行为。新广告法专门降低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构成条件,极大地提升了虚假广告的违规成本,相信可以提高广告法的可操作性,对杜绝虚假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形成重要作用。
针对媒体记者关注的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甘霖表示,按照权力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广告代言人也必须要承当相应的法律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新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则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作为工商部门,一定会根据新广告法的要求,在具体的执法监管实践当中把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行为的规范落实到位。
大众传媒严禁发布烟草广告
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规定,与1995年的广告法相比,有较大幅度的更改。甘霖表示,新广告法进一步加强了严管的力度,明确规定严禁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则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方式的烟草广告。同时,为了防止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新广告法降低规定,禁止借助其他商品或则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则销售者发布的改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富含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工商机关作为广告监管的执法机关,将根据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烟草广告的监管工作,修订建立烟草广告相关的部门规章,严肃取缔烟草广告违规案件。
王超英则表示,烟草广告的执法比较复杂,新广告法施行之后,还要在实践当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不断地建立有关的监管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