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华倩来源|云崖律师
现如今电商平台为了营销,在一年中设置了多个大促节庆,“年货节”、“聚划算38大促”、“618年中大促”、“双11购物狂欢节”、“双12”等,眼看着早已五月底了, “618年中大促”的预售早已开始,在此不得不老生常谈一番网购法律风险。本文主要阐述关于“七天无理由换货”的相关问题。
一、是不是所有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换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路、电视、电话、邮购等形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款,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述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则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按照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订购时确认不宜退款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款。消费者退款的商品应该完好。经营者应该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邮费由消费者承当;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由上述法条可知,一些具有消费者专属性的商品、一些时效性比较强的商品和传播速率较快并具备可复制性的商品,这些商品由于本身特点,不应该适用三天无理由退款,原则上除法律规定的特殊种类的商品外,其余商品均适用三天无理由退款。
二、哪些商品经消费者在订购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款”?
《网络订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款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订购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则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造成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则试用后价值贬低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上述规定主要是指一些特殊包装的商品、电子设备(在使用前都须要进行激活,激活后才能获得设备的专属使用权)、化妆品的拆封试用(试用后无法保持其完整性)、临期乳品、药品的打折转让以及做工瑕疵的商品降价转让等,消费者在订购后就不能借此为来历进行退款,因为双方在订购之前即达成一致不可退款。结合《网络订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款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上商品在销售时,销售者必将会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明显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订购行为进行确认。而未经消费者确认,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款,违者将面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三、对于法律法规列出之外的商品,商家在明显位置标注类似“该商品不适用三天无理由退款”等布告,消费者仍下单订购,可否认定经过消费者确认因而排除三天无理由退款?
由于生活中时常出现一些 “恶意白嫖”的消费者,利用十天无理由退款的规定,免费试穿、试用各种商品,并在最后几天把商品返还给店家,所以好多店家会在店面主页面或则商品链接、简介上直接写明:不支持两天无理由退款。那么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明知商品不可退款,仍然订购,是否可以理解为买卖双方达成合意,约定不适用三天无理由退款?该布告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效力怎样?
(一)该类布告性质怎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明显方法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则服务的数目和质量、价款或则费用、履行时限和形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给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布告等方法,作出排除或则限制消费者权力、减轻或则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借助格式条款并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布告等富含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从上述法条可知,原则上该类布告属于格式条款。
(二)格式条款是否必然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签署协议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遵守公正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注意减免或则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给以说明。”可见,格式条款并不是必然无效,如果可以采取合理的方法提请消费者注意,还是可以认定为有效。
(三)如何理解“合理的方法”?
《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减免或则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协议签署时采用足以造成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非常标示,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给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该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法’。”因此,如果店家采取加粗字体、添加顿号、改变字体颜色、斜体处理等方法将格式条款与通常条款给以分辨,个人觉得这些方法早已才能起到导致用户注意的作用。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物在此不讨论),在店家早已尽到合理提醒义务的情形下,仍坚持与对方结成协议,那么,此种情形下应认定协议条款有效,可以理解为双方达成合意,不适用三天无理由退款。当然,还是要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注意查看商品简介,如果对店家标注的“不适用三天无理由退款”有异议,无法判定商品性质,可以提早和客服联系,要求其说明具体缘由,若店家执意不适用,也可以不在这家店订购。
四、“无理由退款”是否意味着可以“无条件退款”?
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退款的商品应该完好。
(一)如何划分商品“完好”?
《网络订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款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该完好。商品才能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须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二)如何判断商品“不完好”?
《网络订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款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须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低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别标准如下:(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具: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毁坏;(二)电子家电类:进行未经授权的修理、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无法恢复原状的外型类使用痕迹,或者形成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存留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因此,“无理由退款”并不代表可以“无条件退款”,消费者在选择换货时可重点关注上述法条,自行比对商品是否“完好”。
五、七日期间怎样估算?
《网络订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款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选择无理由退款的消费者应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路商品销售者发出退款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隔日开始起算。”消费者在网购时,要注意查看货运信息,若非本人签收快件,务必重新确认签收时间,以便确切估算七日期间。
综上,“七天无理由退款”争议目前早已是网购交易中排名前三的争议,实践中也确实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什么商品适用无理由退款、是否属于明晰告知等问题存在不同理解,导致互不相让,争议无法解决。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认清条款、参数,主动与客服沟通,减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