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3 月 26 日,欧洲议会正式通过了《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其中创造了多项创新性改革措施,版权的例外与限制就是其中之一。研究这一制度,有助于掌握欧盟最新的版权法规,对我国版权法的修改带来启示,从而促进中国作品在数字环境下的合理复制和更好的利用。
1 立法背景
1.1 数字技术创新的需求
数字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作品和其他受保护客体的创作、承载、生产、开发和传播的巨大变化。从复制的角度来看,数字技术模糊了私人复制和商业复制之间的界限,使复制行为更快、更便宜;从传播渠道来看,数字技术增加了参与作品传播的中介组织的数量和类型,降低了信息传播的成本,可以更快速、更准确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从创作者的角度来看,数字技术让作品的创作风靡一时,大量业余创作者及其作品的出现冲击着传统创作者的利益。传统上侧重于保护版权所有者和出版商权利的版权框架,如今严重阻碍了研究人员通过网络分析数据和寻求创新实践的业余创作者的热情。如果立法和相关政策不能及时补充和更新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内容,著作权法将无法积极鼓励创作,也就无法保证其原定目的的实现。尽管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欧盟指令 (96/9/EC) 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中版权和相关权某些方面的指令社会(2001/29/EC))”(以下简称“信息社会版权指令”)规定了教学、科学研究、公共安全和残疾人利益等多种情况下的例外和限制,但已经无法适应新数字环境的新需求,在“应对科技发展”的呼声下,欧盟逐渐意识到必须改革版权制度以适应数字时代的新变化年龄。
1.2 统一版权法的必要性
在欧共体时代,欧盟委员会力图消除成员国之间在版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差异,构建统一的版权体系。 1990年代,欧盟制定了多项与版权相关的指令,旨在通过集中授权、协调和监督机制实现版权体系的整合,但与欧盟内部统一知识产权市场的要求相去甚远。究其原因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一是版权领域受保护的作品种类繁多,涉及的利益极其复杂,在现有条件下难以统一;其次,每个欧盟成员国都有版权立法,地域特征明显,差异很大,相关立法只能以指令的形式实施。为适应数字技术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欧盟版权法的整合,欧盟委员会选择了一条谨慎的道路:不追求统一的欧盟版权法,而是缩小各国版权制度的差异。成员国和促进更广泛的欧盟用户。在作品在线获取的基础上,尽可能保留成员国的版权制度,允许各国以指令的形式自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 2015年5月,欧盟委员会提出“数字单一市场战略”,强调建立适合数字时代的新版权规则;版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行动领域和时间表。确保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能够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是本轮欧盟版权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落实上述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限制与例外的强制性规定可以有效解决欧盟成员国国内法律标准适用条件不统一的问题,从而实现“版权的长期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目标。法律也适用于互联网”,并促进欧盟版权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2 欧盟版权指令限制和例外的关键要素
2.1 文本和数据挖掘
文本和数据挖掘 (TDM) 是指通过计算机自动评估大量数字信息来生成新知识(尤其是通过识别相关性或趋势)的新分析技术。 TDM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自然科学等领域,如制药、医学研究、新闻、金融、市场研究等。指令第3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应明确:研究机构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复制、摘录作品和其他标的物,进行文本和数据分析。这篇文章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读:①成员国应给予TDM版权例外。在数字经济时代,TDM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工具,但TDM必然涉及大量版权内容的复制和使用,各国更新或重构版权数据使用规则刻不容缓为此,欧美等国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例如,基于美国版权法第 107 条合理使用原则的灵活性,美国版权制度在 TDM 实践中具有优势。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场针对谷歌图书馆项目的长期诉讼中,一家美国法院承认该项目与合理使用的发现有关,认为搜索引擎“促成了新的研究形式”,通过以下方式有效地整合了 TDM先例。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英国是第一个在其自己的版权法中添加 TDM 例外的欧盟成员国。这些举措激发并推动了欧盟版权起草委员会,该指令现在确认了这一例外。 ②适用对象仅为非营利性研究机构。该指令严格限制了例外的范围和具体使用,只允许“非营利或公共利益”的研究机构申请 TDM 例外,并且禁止此类机构与商业公司合作,以防止商业公司或公司的行为商业科学研究依赖于这一规定。研究机构应“根据各成员国确定的公共利益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在非营利的基础上(或全部使用利润)进行科学研究”,具体包括大学、研究所或其他以开展科学研究为主要目的的机构。研究和提供教育服务。组织。 [1] ③限制行为的方式是抄袭。虽然指令对复制行为给予了 TDM 例外,但复制、提取的作品或其他标的物必须具有法律准入权,复制行为只能用于实施 TDM,不得提供不受例外保护的其他主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公开披露等),否则构成对作品的侵权。可见,欧盟对于TDM技术的使用,保持着理性的“条件例外”态度。
为了确保第1款的有效性,本条第2款规定任何违反第1款例外的合同条款均不可执行。考虑到TDM技术可以通过扩大作品复制的范围和数量来实现海量数据的价值挖掘,为避免此类行为过度减损权利人的著作权,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应当允许采取措施确保网络、其所有作品和数据库中其他主题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此类措施不得超出实现这一目标所必需的范围。第 4 款规定,成员国应鼓励权利人和研究组织为实施第 3 款所述措施建立相互商定的最佳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