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著作权法中的先售原则 毕业论文 著作权法中的先售原则 摘要 “先售原则”是著作权法中限制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功能是化解产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实现产权人对财产的完全自由处置,从而培育二级市场。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电子书能否应用优先销售原则?本文花较长的篇幅,从对此方面的理论态度角度解释“先销原则”不能应用于电子书,并构建新的“数字先销原则” 限制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排他性使用,实现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关键词:先销原则;版权法;互联网时代重庆理工大学著作权法毕业论文首售原则之二1.1发行权与所有权1.2首售原则的产生与作用1.3理论分析首销原则2.1 电子书的“数字流通”不构成传统的“流通”2.2 首销原则不适用于电子书的转售2. 2.1电子书转售行为分类2.2.2电子书转售行为性质判断3.
广义的发行是指将作品投入流通领域,包括出租、出借、出售、赠送四种情况。根据英国版权法的规定,发行是指将以前未发行的副本发行。德国著作权法还规定,发行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或者将其投入流通的行为。“流通”是指可以转让作品或复制品的所有权或占有的有形市场。1.2 先售原则的产生和作用为了限制发行权,保护公众利益,著作权法确立了“先售原则”,即:“一次用尽分配权原则”。为了实现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完全控制,必须限制版权所有人的发行权。但是,购买者获得的权利仅限于财产权,不得延伸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购买者不得行使仍属于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特别是著作权人最基本权利的复制权。除上述目的外,先售原则还具有以下功能:1、在解决了著作权法与物权法的冲突后,第一销售原则是著作权人的独家发行权,实现了购书者对其财产余额的自由处分。因为“权利人在出售复制品的基础上充分实现了其经济价值”,公众作为买受人可以完全实现对包含作品的载体(个人财产)的占有和处分,而不用担心著作权人的发行权。 . 因此,第一个销售原则是一个非常经济公平的理论:一本书一经售出,发行权就被切断,因为销售已经为版权所有者提供了足够的经济补偿来激励创作。公众作为购买者可以完全实现对包含作品的载体(个人财产)的占有和处分,而无需担心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因此,第一个销售原则是一个非常经济公平的理论:一本书一经售出,发行权就被切断,因为销售已经为版权所有者提供了足够的经济补偿来激励创作。公众作为购买者可以完全实现对包含作品的载体(个人财产)的占有和处分,而无需担心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因此,第一个销售原则是一个非常经济公平的理论:一本书一经售出,发行权就被切断,因为销售已经为版权所有者提供了足够的经济补偿来激励创作。
如果没有此截止日期,版权所有者可以控制转售给后续购买者。2、先卖原则也促进了商品的二次流通。图书首次销售时,版权人专有的发行权受到限制,版权人无法控制特定原件或副本的再流通,有利于二级市场的培育和商品流通,促进思想版权和文化传播,达到立法目的。“著作权法设定发行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出售非法复制的作品。在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已经被著作权人授权在市场上流通的情况下,如果允许著作权人限制买受人转售所购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偏离发行权的立法目的,则演变为授权著作权人干预所有权的合法流通和他人的有形财产。这将严重损害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合法商品的自由流通。1.3 先售原则的理论分析 重庆理工大学著作权法中的第一售卖原则 第一售卖原则的初始或表面功能是解决权利冲突版权和财产权。但是,先售原则的最终或首要功能主要是为了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标: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一定时期内的垄断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和有用技术的发展。为了促进作品的创作,版权法试图在希望为其创作作品获得报酬的私人利益和获得这些创作成果的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微妙的平衡。
这种平衡表现在两个层面:整体平衡促进创造和社会知识存量增加;专有权的保护和保护期内公众的有限使用,以及保护期满后公众的免费使用。因此,总的来说,著作权法的先售原则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重庆理工大学著作权法第一销售原则毕业论文第一销售原则现状2.1电子书的“数字发行”不构成传统的“发行” 电子书的数字发行本质上是一种网络传播行为,即使版权方直接将电子书复制给电子阅读器,它也是一种数据传输。传统发行在版权法中通常被定义为向公众提供有形的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行为。由于网络传播不能导致作品的有形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的转移,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并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发行,当然也不受发行权的控制. 传统的分销是销售。著作权人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出售后,买受人按照先售原则转售是合法的。电子书的数字发行不同于传统发行。在实践中,许多数字产品,如计算机软件和网络,往往是通过许可而不是销售的方式进行交易。目前这种授权方式主要包括解包合约授权和点击合约授权。因为这方面的计算机软件应用比较成熟,电子书的数字化发行与软件发行大致相同。
2.2 首销原则不适用于电子书的转售。根据电子书的数字分发,不属于销售,构成许可,如果用户将下载的电子书传输给第三方进行转售,则违反了许可条款,将构成侵权或违反合同。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先销原则是否还有空间适用于电子书的转售行为。2.2.1 电子书转售行为的分类 电子书的数字发行有两种模式。一是版权所有者或发行商在电子阅读器中预装了一些电子书。阅读器的销售同时发布。另一种模式是用户通过网络将电子书下载到购买的电子阅读器上。所以,电子书的转售也可以分为两种:用户直接转售电子阅读器和用户下载的电子书。电子书本身。关于用户直接转售电子阅读器及其下载的电子书,有学者认为,此时转让携带电子书的电子阅读器是在行使对材料载体的处分权,这是不同的从纸质书。转售非常相似。2.2.2 从电子书转售行为的性质判断 电子书的数字发行不同于传统发行,如前所述,传统发行是授权而非销售。那么,电子书的转售必然受到许可合同条款的限制。根据现行著作权法,
重庆理工大学毕业论文著作权法中的先售原则,不仅不符合著作权法提高知识传播和公众福祉的根本目的,而且使电子书的发展成为现实。行业面临困境。正是为了促进文化的传播,提高公众的整体福利,著作权法规定了先售原则。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与互联网紧密相连。针对这一变化,各国规定了类似于“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的专有权利。然而,对这一权利的过度保护,使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发生了倾斜。因此,本文认为非常有必要构建一个专门用于限制上述专有权的新原则,从而解决电子书的转售问题。首次销售原则适用的尴尬境地 重庆理工大学毕业论文 版权法中的首次销售原则 数字化首次销售原则在电子图书中应用的可行性3.1 经济上可行 首次销售原则似乎有很大的意义对版权人的收入影响很大,但事实并非如此。首先,从商业利益来看,目前电子书的价格仅为纸质书的1/3和1/10左右。然而,从目前中国图书定价的构成来看,图书出版商只有在3000册的图书全部售完的前提下,图书的数字发行价格达到图书固定价格的65%左右才不会亏本。在这65%的构成中,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印刷成本占20%左右,人工和财务成本占15%左右,利润占20%左右,作者稿酬占10%。
当书做成电子书时,由于缺少印刷和发行环节(边际成本可以忽略不计),没有印刷、人工和财务成本。因此,可以说出版商和作者的收入实际上并没有减少。其次,为了最大化图书出版商和作者的利益,从目前国内提供电子书的相关网站上提供的电子书来看,这些电子书一般都是过期图书。电子书很难在互联网上销售或数量相对较少。相反,畅销书很少以电子书的形式生产。当然,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电子书的收费标准相对第三,因为各种电子书阅读器使用的程序并不完全相同,程序也不完全兼容。如果要进行电子书的网络传输,接收者必须与发送者具有相同的阅读器。这种技术障碍导致电子书消费者分裂为小而分散的群体。数字首销原则无形地推动了电子阅读器的销售,并推动新买家下载其他相关书籍。第四,在充分利用转发和删除技术的前提下,反对扩大先售原则的假设——发件人保护备份从而影响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不复存在。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数字媒体的发行商越来越担心现有的模式会长期阻碍电子书的数字化发行。
那么,今天的消费者会担心他们购买的数字信息会被绑定到未来必然会过时的硬盘上,从而失去消费信心,最终影响电子书和阅读器的市场。例如,重庆理工大学毕业论文著作权法中的第一销售原则,此后,允许数字信息的自由传输将是数字媒体持续成功的关键。3.2 法律上可行3.2.1 电子书的数字发行须符合适用数字先售原则的法律条件 纸质书在其存在期间将被永久占用。在用户的电子阅读器上下载电子书后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在电子阅读器可以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由于电子阅读器是永久占用的,相应地,电子书也可以被用户永久占用。两者的唯一区别是,永久拥有电子书需要使用电子阅读器。从合法处分(转让)的角度来看,纸质图书的转让导致原所有者丧失占有和使用权,新的所有者获得所有权,从而享有与原所有者相同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 虽然电子书的传输不会导致电子阅读器的占有、使用和处置发生变化,但如果电子书的转让伴随着“转发和删除”技术的应用,转让方将失去占有和电子书数据的使用,并接受 寄件人与寄件人享有同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
因此,有形转让与转让后删除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转让后,转让人不拥有副本,而受让人拥有副本。行使复制权的必然结果是复制数量的增加,但使用转发和删除技术并没有导致复制数量的增加。显然,在使用转发和删除技术的前提下,电子书的传输并没有导致副本数量的增加。这样一来,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纸质书和电子书有本质的区别。为电子书设定数字首次销售原则有法律条件。3.2.2 转售电子书不侵犯复制权。就电子书的数字发行而言,著作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在数字发行时可能未明确说明用户可以复制。但是,如果没有复制行为,则用户无法在电子阅读器上实际使用(阅读)电子书。因此,许可复制应构成默示许可,这也是网络环境中常见的形式之一。不仅如此,由于技术措施的应用,电子书只能存储在特定的电子阅读器上使用,而且由于电子阅读器本身的寿命或技术创新,用户无法阅读下载的电子书。图书。,势必会影响用户的利益。为此,在某些情况下,应允许用户进行备份。相反,如果严禁用户进行备份,这将严重影响电子书市场,进而影响作品的传播和文化的繁荣。就电子书的转发而言,与电子书的数字分发一样,收件人的接受也应视为必要的复制,这是一个基本步骤,不需要权利人的额外许可。
这也与重庆理工大学德国著作权法毕业论文著作权法第一销售原则第690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有当用户以复制为目的传输作品时,征得著作权人的单独同意。” 因为在这个过程中,随着转发和删除DRM技术的使用,传输的副本数量并没有增加。这种传输虽然是复制,但并没有增加副本的数量,这与传统复制所需的增加副本数量的本质要求是不一样的。这种传输行为也不被认为是传统的复制行为。电子书的转售应遵循数字首次销售的原则。< @3.3 禁止转售的许可协议能否构成限制3.3.1 预装电子书之一,从许可合同的订立来看:自软件许可已成为一种通常情况下,虽然软件拆包许可合同并未经过双方协商,但用户在拆包前就已经知道许可条款的存在。不仅如此,用户一般在正式使用前都可以退货。由于电子阅读器是新事物,用户很难知道使用说明中是否存在许可条款,因此用户只能知道电子阅读器何时开启。另外,由于软件的安装还受到接触措施的限制,用户可以选择在安装软件前退回产品。但是,对于电子阅读器,用户可以通过打开电子阅读器来阅读电子书,因为没有接触控制措施的限制。如果确定使用条款有效,则实际后果是用户无法退回已阅读的电子书。
显然,从缔结的角度来看,这份拆包许可合同的缔结并非毫无疑问。二、从许可合同的内容来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子图书数字出版商发行电子图书实质上是著作权人许可出版商以数字形式复制(对于艺术品电子书,也可能与展览权有关)。根据许可证的一般情况,许可证本身是有期限的。由于纸张复制的成本很高,图书出版商需要从经济(营销)的角度考虑印刷(复制)的数量。这样,图书出版商不可能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大批量印刷图书。但电子书与纸质书的不同之处在于,以数字形式复制电子书的机会成本为零。这样一来,如果电子书出版商在大量电子阅读器中复制电子书,此时可能会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利益。重庆理工大学著作权法中的先售原则 数字先售原则的构建4.1 数字先售原则构建的必要性 从著作权法史、技术发展史看总会打破著作权法对权利人的影响,以达到新的平衡,著作权法需要不断地修正和调整,以达到新的平衡。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原有的平衡。人类进入21世纪后,作品的传播和数字化发行与互联网紧密相连。通过互联网传播作品不再需要有形的媒介,而只需要数据的传输。
这项技术的发展对版权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今后修改著作权法是一个新思路。就电子书而言,一方面,虽然用户下载电子书所支付的对价低于纸质书的价格,但用户支付的对价或费用可以视为支付了全部对价而不是比部分考虑: 原因主要是电子书的制作和数字发行成本相对较低;纸质书过期打折,电子书一般是过期书;纸质书的销售已经全部或基本实现利润,而电子书的数字发行收入完全可以视为边际收入。另一方面,用户在支付费用后获得电子书的永久所有权。用户下载电子书称为权限,但满足买卖要求,用户成为电子书的完全产权所有者。因此,电子书完全适用联邦统一贸易法。一旦适用法律,用户应被允许自由流通其财产,不受卖方限制。4.2 技术发展为数字首次销售原则提供了可能性。技术发展为建立数字首次销售原则提供了可能性。有学者认为,先销原则的应用在网络环境中无法推广,主要是因为发件人在网络环境中保留了原始文件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影响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如果将类似的“转发和删除”技术应用到电子书阅读器上,可以有效防止发件人保留副本,而收件人只保留一份。
或者,即使发件人保留了副本,在技术上也无法打开它,从而使其信息无法使用。这不仅免去了发件人主动删除备份的麻烦,而且在不影响版权所有者或出版商利益的情况下,有效防止了电子书的盗版。尽管转发和删除技术在技术上是可行的。4.3 数字先销原则的具体应用条件 首先,用于电子书转发和删除的DRM技术必须合法有效。能够在技术上完全保证作品副本的经销商在作品传输后不能保留副本,接收者也不能擅自制作副本,这是实现数字先售原则的第一要素。重庆理工大学著作权法第一销售原则 第二,电子书的转售次数不限。有学者认为,电子书等数字作品的转售毕竟不同于纸质书,互联网上数据传输的速度和便利性是纸质书无法比拟的。因此,如果没有合理的次数限制,权利人的利益(尤其是长期经济利益)将难以得到保障。至于次数,需要针对不同的作品考虑各种因素。比如版权保护期(如果保护期满了,应该没有次数限制),作品的影响力和市场需求,电子阅读器之间的兼容性,
重庆理工大学著作权法第一销售原则毕业论文10 结论科技发展应以人为本。就电子书而言,从出版业的角度来看,它们的发行与纸质书籍的发行并无本质区别。但是,从技术和法律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这一新事物的出现顺应了互联网的发展和读者阅读习惯的改变,为人类文化的传播和繁荣带来了好处。采用和版权法本身的规则使得电子书的转售不同于纸质书。在现行版权法体系下,电子书很难合法转售。虽然这种情况给著作权人和首次传播者带来了一定的利益,但著作权法立法的根本目标是提高知识的传播和公众的福祉。有适当的限制。遗憾的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这一限制并没有实现,这使得版权法在网络环境下的根本目标难以真正全面落实。为此,本文作者结合自己工作中的一点感悟,对电子书数字化销售原理的构建与应用提出了一些思路,以期进一步发展和繁荣中国电子书市场。我们的国家。重庆理工大学著作权法第一销售原则毕业论文11周天娇。著作权用尽的“权利”分析[J].法律制度和经济学(最新一期)。2009(12)数字条件下版权用尽制度的影响)再论[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06)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问题[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3)韩宁,李玉玲.查看从著作权用尽看知识产权的限制[J]. 法律制度与社会. 2008(29) 李颖.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修订——美国知识产权与浅析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J]. 情报杂志. 1999(0< @5) 关文娟,蒋向东。关于深度链接的思考[J].山东图书馆学报。2009(01)张丽娟. 网络环境下发行权适用的思考[J]. 中国-东盟博览会. 2011(02) 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