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工商总局商标局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动商标注册便利化变革的意见》,方便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及名称,我局制订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手册》,现给以公布。申请人可在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栏目“商品和服务分类”下查阅。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手册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动商标注册便利化变革的意见》,方便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及名称,制定本手册。
一、商品和服务项目分类概述
尼斯联盟成员国,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
商标局将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界定类似群,并结合实际情况降低我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制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为申请人申报商标注册时使用。《区分表》中45个类别项下富含类别标题、【注释】、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类别标题强调了划入本类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范围;【注释】对本类主要包括及不包括什么商品或服务项目作了说明;《区分表》中所列举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为标准名称。
尼斯分类每年修订一次,《区分表》随之给以调整。申请人应该按照递交申请时实施的《区分表》进行申报,既可以申报标准名称,也可以申报未纳入《区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二、商品和服务项目分类申报原则
首先,应当根据尼斯分类进行申报。
许多不同的部门出于管理、统计等工作须要都要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分类。在商标注册时应该根据尼斯分类进行申报。
其次,申请人在申报《区分表》上没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时,应依据类别标题、【注释】,比照标准名称申报类别。
例如,坚果壳制工艺品。根据类别标题,“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鲸骨或珍珠母”属于第20类,【注释】中说明第20类“主要包括橱柜及其部件,由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以及那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胶制成的个别制品”,“木、蜡、石膏或塑胶艺术品”为第20类的标准名称。比照上述内容,“坚果壳制工艺品”应申报在第20类。
又如,基因筛查服务。根据类别标题,“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属于第42类,【注释】中说明第42类尤其包括“为医务目的所做的科学研究服务”;“医疗服务”属于第44类,【注释】中说明第44类尤其包括“与医治患者(例如x片检测和取尿样)有关的医学剖析”。基因筛查可以广泛用于科学研究和医学医治,因此“基因筛查(为科学研究目的)”应申报在第42类,“基因筛查(为医疗目的)”应申报在第44类。
第三,根据类别标题、【注释】,比照标准名称仍未能分类的,按照分类原则申报。
尼斯分类以及《区分表》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分类时,一般遵循下述原则。
(一)商品分类原则
1.商品为制成品,原则上按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手套类商品,应根据具体产品的功能、用途进行分类。“手套(服装)”属于服饰,应申报在第25类;“防车祸用手套”属于救护用具,应申报在第9类;“医用手套”属于医疗用辅助用具,应申报在第10类;“绝缘手套”属于绝缘用具,应申报在第17类;“家务手套”属于家务用品,应申报在第21类;“竞技手套”属于体育和运动用品,应申报在第28类。“一次性手套”为不规范名称,因为该商品的功能用途并不明晰,例如“医用一次性手套”应申报在第10类;“家务用一次性手套”应申报在第21类。
2.商品为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应根据主要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主要功能是电子发声装置,应申报在第9类;“带电子发声装置的图书”,主要功能是图书,应申报在第16类。
3.商品为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例如,根据类别标题,“金属建筑材料”属于第6类,那么“建筑用金属衬板”应申报在第6类。同理,“金属制人工鱼礁”是由金属材料制成,应申报在第6类。
4.商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例如,“牛奶饮品(以鲜奶为主)”应按果汁申报在第29类;“加奶奶茶饮品”的本质仍是奶茶饮品,应申报在第30类。
5.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
例如,“电话机扬声器”是构成“电话机”的一部分,应申报在第9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此处的“用于”,是指专门用于,即该专门容器为盛放该商品进行了专门的设计,具有特殊的形状和款式。
例如,“专用化妆包”为盛放化装用品进行了专门的设计,应申报在第21类;“非专用化妆包”应申报在第18类。
(二)服务分类原则
1.比照《区分表》所列标准名称,依据服务所属的行业,并结合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诱因进行综合判定。
例如,“广告片制做”属于广告类服务,应申报在第35类;“除广告片外的电影制做”属于娱乐类服务,应申报在第41类;但“制作电视购物节目”属于广告类服务,应申报在第35类。
2.出租服务、咨询服务、特许经营服务可根据以下原则分类。
(1) 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
例如,“出租电话机”实现的是通信服务,应申报在第38类。
租赁服务与转租服务相像,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属于第36类。
(2) 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以电子形式(例如电话、计算机网路)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些服务的分类。
例如,“运输信息”应申报在第39类,与运输服务划入同一类别;“金融咨询”应申报在第36类,与金融服务划入同一类别;“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与“金融信息”的分类相同,应申报在第36类。
(3) 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
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应申报在第35类,与特许人所提供的商业管理服务划入同一类别。
三、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基本要求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区分表》中已列举的标准名称。在申报时,应填写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即《区分表》中六位代码之前的具体名称,不可填写类别号、类别标题、类别注释、类似群号、类似群名称、项目编号。
申请人也可选择商标局公布的《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请人在使用《区分表》中的标准名称以及《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名称时,应当根据递交申请时实施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版本进行申报,不得申报递交申请时已然失效或仍未生效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还可申报《区分表》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递交申请时实施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版本分类原则。
2.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应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确切的叙述。该名称应足以使此商品或服务项目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分辨。应避免使用含糊不清、过于空泛、不足以确定其所属类别或易形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可申报富含描述性成语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关于商品的描述性成语,一般包括说明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词句;关于服务的描述性成语,一般包括说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的词句。
3.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标点符号用法及社会公众语言习惯,应使用规范繁体汉字叙述,不得出现错别字及繁体字。
4.申请人可附带对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该说明材料仅为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补充解释说明,并非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组成部份。即使申请人赠送了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材料,该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本身也应符合上述所有申报要求。
四、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注意事项
我局根据《区分表》分类体系及分类原则,在总结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整理出若干示例进行解释说明,供申请人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时给以参考。以下示例并不能囊括所有申报情形。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注重掌握规律,考虑自身实际情况,认真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1.含有表示概括性的词句
由于外延范围不清,可能富含多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概括性成语不宜出现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例如“不属别类的工艺品”、“提供有关上述服务的信息”为不规范名称。
2.描述性成语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可出现说明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成分、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或者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的描述性熟语。但此种描述应是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客观说明,可为限制性或具体化描述。不宜富含广告宣传、过度修饰、扩大渲染等描述性熟语。
⑴除物理概念之外的“有机”含义不明,不宜出现在项目名称中。例如“有机茶”为不规范名称。
⑵“风味”、“滋味”等词汇不宜出现在项目名称中。例如“风味果汁”为不规范名称。
⑶“营养”、“调理”等作为宣传性成语不宜出现在项目名称中。例如“营养牛排”、“速食调养面”为不规范名称。
⑷“精制”、“特制”、“高级”等作为广告宣传性成语且涵义不明不宜出现在项目名称中。例如“特制服饰”为不规范名称。但有明晰定义的除外,例如“特级初榨橄榄油”。
⑸“特殊”、“特种”等含意不准确的修饰性成语不宜出现在项目名称中。例如“特种纸浆”为不规范名称。
⑹“有关”、“相关”等外延模糊的词句不宜出现在项目名称中。如果出现,项目名称整体应当内涵明晰。例如“与精神压力相关的咨询”为不规范名称;“与精神压力相关的医学咨询”是医学咨询,为可接受名称。
3.外文译音为英文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富含外文译音为英文的,如外文译音为英文的接受程度低或使用范围较小,或不是外文的规范英文名称,则不宜申报。例如“维他命剂型”,虽然“维他命”为日文vitamin的译音,但已有对应规范英文名称“维生素”,故应申报“维生素剂型”。
4.含有外文字母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应使用规范繁体汉字申报,外文字母不宜出现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一般来说,中文指代涵义明晰且集中、使用频度很高、使用范围广泛的英语简写可以申报,如《区分表》中已有的CD、DVD、LED、DNA等。如申报的外文字母组合英文含意不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英文指代涵义、使用频度低、使用范围窄小,为不规范名称。
5.含有地名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通常不宜出现地名、“原产地”、“产自于”类词句。例如“意大利原产地的饮料”为不规范名称。
6.中心词为“制品”或“产品”
“制品”或“产品”等词句叙述的制成品,内涵不明,外延不清,不宜作为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例如“钢制品”、“沐浴产品”为不规范名称。
7.含有“和/或”
此类叙述涵义不确定。例如“加入蛋白、和/或水果、和/或动物、和/或调味品的地瓜”,为不规范名称。
8.含有民族宗教用语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富含民族宗教用语的,应谨慎申报。例如,“清真”一词,具有特定民族宗教涵义。为尊重民族宗教习惯,避免混淆误认,在申报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时应谨慎考虑。
9.地区性较强的名称
某一地区对特定商品的特殊叙述,不宜出现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中。例如“细露面”,此种说法地域性强,非国外通常消费者或公众普遍了解的说法,适用性不够广泛,为不规范名称。
10.菜式名称
如菜式名称不能清晰叙述成份、成分配比或工艺,则不宜申报。例如“老虎菜”为不规范名称。
11.标点符号用法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是描述具体的商品或则服务项目,应为名词或带有前缀的名词,亦可叙述为名词后缀带有括弧的解释性内容,但不能叙述为短语或段落。因此,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通常不宜出现冒号、句号,但名词后缀的括弧内容可富含冒号。
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包含多个括弧的,应谨慎申报,以免出现逻辑不清或误认的情况。例如“未加工的人造树脂(原料)(覆盖材料)”,内容叙述不明晰且前后矛盾,为不规范名称。
一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应表明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宜对应两种或两种以上商品或服务项目,因此,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的中心词部份通常不宜出现冒号,例如“假眼毛、假发”为不规范名称。如逗号前后词句均修饰同一中心词,可以申报,例如“假眼毛、假发用粘合剂”。
五、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不规范示例
1.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不属于申报类别。
例如在第25类申报“家务手套”。“家务手套”应申报在第21类。
2.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例如申报“化学剂型”:“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属于第1类,“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属于第5类,因此“化学制剂”是不规范的名称。又如申报“鲑鱼”:“活金枪鱼”属于第31类,“鲑鱼(非活)”属于第29类,因此“鲑鱼”是不规范的名称。再如申报“假日野营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属于第41类,“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属于第43类,因此“假日野营服务”是不规范的名称。
3.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为递交申请时实施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已删掉并不再接受或已移至别类的项目名称。
例如在第16类申报“纸制和纤维素制小孩尿片(一次性)”。2012年第16类已删掉该商品,目前“婴儿尿片”属于第5类。
4.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品或服务项目。
例如申报“钢及其合金”。该名称包含“钢”和“钢合金”两个商品,应分别申报“钢”,“钢合金”。
5.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含糊不清,指代不明,或是过分笼统,不足以确定其所属类别,易形成误认。
例如申报“电子商务服务”。“电子商务”概念并不明确,一般是指以信息网路技术为手段的商务活动,可能还包括了货运配送等附送服务。因此“电子商务服务”过于空泛,申请人须要进一步细化,根据所提供的具体的服务进行申报。
6.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中富含“赌”、“赌博”、“占卜”、“算命”等违背我国法律法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词句。
例如“赌博机”、“老虎机”、“赌博用筹码”、“赌博服务”、“占星”、“纸牌占星服务”、“算命”等,不得申报。
尼斯分类和《区分表》每年还会修订调整,本手册中所列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和名称可能会发生变化。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根据递交申请时实施的版本进行申报。商标局将按照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申报手册内容进行改进,以满足广大申请人的实际须要和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发展要求。
附件: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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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L(11-2018)版中文版和区分表更改内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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