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居民顾先生寻问:最近,我与外省顾客合作的业务,对方没有履行约定,但我与对方没有签署即将的书面协议,只有陌陌、邮件等网路聊天记录。请问,聊天记录还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娅婷回复: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民法典第46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签订协议,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或则其他方式。书面方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法才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阅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确保证据方式的合法性;电子数据内容对协议关系创立及相关约定有明晰商洽过程及推论;必要时可对电子数据中记载的内容及提取过程给以公证,补强证明效力。 (跑腿记者 马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