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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平台设置评价期限并无不妥涉嫌变相剥夺消费者评价权

网络 2023-02-11 02:00

“618”网购促销季近期拉开序幕,很多人在“抢货”前就会看一看其他消费者的购物评价。网购消费评价是法律赋于消费者的一项权力,有利于督促店家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也对后来的消费者是一个参考。不过,现实中,各网购平台各自为政,对于评价的时限设置长短不一,有的还手动默认5星好评,会在无形中导致一种不公平。

对此,有人觉得,网购平台设置评价时限并无不妥。平台早已提供了相应的评价途径,也给了消费者一定时间去评价。在约定时限内,消费者没有作出评价,可视为主动舍弃评价权,平台并没有责任。

有人则指责,消费者有选择评价时间的自由,可以当时进行评价,也可以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再评价。随意对消费者的评价时间进行限制,涉嫌变相剥夺消费者的评价权。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构建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则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过,对于网购评价是否应有时间时限,法律并未明晰。相关讨论恰恰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网购评价机制有待建立和明晰。

从法理上讲,任何权力都有边界,打官司仍旧有诉讼时效,消费者行使评价权也不应是无时限的。否则,消费者对于几年、十几年前的订单进行评价,评价的真实性、有效性难免欠缺保证,平台和店家也无法对于评价内容进行查证。就此而言,应通过建立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商品类型,给评价时限设一个“下限”,规定不得高于多少天,从而防止消费者和店家之间的认知分歧,也可以促进消费者及时行使权力做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