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纳税人问我们,他们的职工有一部分是坐飞机出差的,但是没有领到旅游行程,而是领到了退票公司开的电子收据。发票上的名子是职工的名子。在这些情况下,他们不知道是否可以税后交纳。
其实我自己有时候也会想这些问题。正常情况下,如果你想让公司记录税后交纳的收据,一般来说,你想取得的收据就是公司的名称。
但是和机票一样,原本是可以随行程步入帐户的,行程也是职工个人的名子。如果这是预约公司开的收据,那人抬头就不能进帐,总觉得有点奇怪。
所以,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的想法是,如果能改,最好。如果没有,那么提醒职工,他们应当把旅行行程记出来,以说明将来乘客机出差的诱因。如果要出具电子收据,至少收据台应当有公司的名称。至于此次,我认为时常交待一两次应当没问题,可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