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路径识别个人信息应受法律保护
德阳市泾阳区人民法院后审法官彭世文介绍,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定义其实有两条路径个人信息,一个是“身份”,一个是“关联”。 ”。
识别路径是从信息到个人,即通过相关信息可以识别特定的自然人。本案被告人提取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性别等信息,即使将多种信息结合起来,除了与原告有特定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外,通常无法识别特定的自然人。目前,该信息不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关联路径是从个体到信息,也就是说,给定的个体是已知的侵权法个人信息保护论文,并且“关于”该个体的进一步信息是已知的。能够与特定个体相关联的信息并不以特定性为前提,其作用是丰富特定个体现有的人格形象,使他人能够更多地了解该个体。原告在被告处用餐,并使用微信扫码。原告为知名人士,餐厅通过提取信息获知原告的微信账号、昵称、地区等信息。该信息为原告的个人信息,应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例中,消费者本人在现场扫描二维码点餐,微信头像、昵称、地区、性别通过关联路径识别为个人信息,即“个人信息”法律规定的侵权法个人信息保护论文,应该受到保护。
律师观点
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下单方式,商家获取消费者信息需征得同意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晓明认为,扫二维码在餐厅点餐实际上涉及两个法律问题:消费者的选择权和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首先,消费者在餐厅用餐时有权做出自己的选择。他们可以从纸质菜单、柜台订单和二维码中进行选择。商家不得强迫消费者扫描二维码下单。
至于“扫码下单”是否侵犯个人隐私,郭晓明认为这不是绝对的,需要从“消费者授权同意”和“商家严格保护和管理所获取的信息”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需要获取消费者信息时,必须征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 “如果消费者同意以这种方式点餐,也同意获取包括头像、昵称、电话号码等在内的信息,商家不能算侵权。”郭晓明说。
此外,商家在获取消费者信息内容时,是否合法、必要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记者戴竹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