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泡沫乐园 · 免费提供游戏辅助,破解软件,活动资讯,喜欢记得收藏哦!
综合软件_线报活动_游戏辅助_最新电影_最优质的的辅助分享平台

的隐私和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法律保护进行思考

泡沫乐园 2022-05-05 06:01

【摘要】我国互联网及与之相关的整个信息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但侵犯互联网隐私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法规和司法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这需要我国进一步完善隐私权法律制度,对我国隐私权立法提出新要求。不仅要在法律上禁止传统的隐私侵犯,还要限制网络空间中出现的新的侵犯隐私的行为。本文从隐私权的含义入手,阐述了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以及网络空间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内容,

【关键词】隐私;互联网隐私;侵权;保护

【写作年份】2007

【文本】

一、隐私和隐私概念

隐私,英文,隐私。本条所称隐私,是指自然人的隐私。“自然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集团利益无关、当事人不希望他人知道或不便知道、当事人不希望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不方便干涉个人信息,当事人不希望他人侵入或为他人带来不便。侵犯个人领域。”[1] 个人认为上述观点对隐私没有具体的物质评价。我理解的隐私是指公民不愿透露或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所有秘密他们的个人生活,例如:通讯秘密、个人财产状况、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起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著名论文《隐私权》。隐私权),指的是“为了隐私权,保护自己的著作和其他智力和情感产品的原则”。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隐私权。此后,隐私权理论开始被广泛重视和认可。

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生命的隐私,其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使用和披露”的人格权。 .”[2] 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真实、保密,主要包括个人生命权、私人信息隐私权、隐私权个人通信的隐私,以及使用个人隐私的权利。[3] 由此可见,隐私权在人格权中是根本的、重要的。

二、在线隐私的含义

网络空间个人信息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互联网上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其私人生活和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非法侵犯、知晓、收集、复制” ,被他人披露和使用;禁止在互联网上公开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污损的意见等。”[4] 互联网隐私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隐私的保护比传统的隐私保护更加困难。

网络隐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数据、隐私信息、个人领域。在线隐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知情权。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哪些关于自己的信息、出于什么目的以及与谁共享信息。(2)权利选择权。消费者有权选择个人数据的使用方式。(3)合理的访问权限。消费者可以通过合理的渠道访问个人数据并更正不正确的信息或删除数据,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足够的安全性,网络公司应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非法访问。用户有权要求本网站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5] 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用户的信息控制权(用户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收集或使用自己的信息)和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用户有权侵犯其隐私权的组织或个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三、我国隐私保护的法律现状及对网络隐私法适用的思考

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隐私权等一系列相关权利逐渐在我国宪法等法律部门中得到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隐私权立法中并没有相应的直接规定。对隐私的保护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在现行《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公民的许多民事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更不用说隐私权了。但现在我国的民法作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最基本的法律,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独立人格权加以保护,而只是简单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相关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隐私。. 实际上,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属于不同类型的人身权利。这样做的结果是降低了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实际有效性,降低了隐私权寻求法律保护的实际可操作性和可操作性。性行为减少,不利于受害人请求司法救济。

在日常生活中,网络隐私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网络隐私的争议进程也呈上升趋势。然而,我国对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传统的隐私保护规则在实际法律运作中经常被应用。,网络隐私权包含在名誉权中进行间接保护。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私下或小范围传播他人隐私一般难以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果对侵犯隐私权的处罚是以是否对名誉权造成一定影响为前提的话,那么实际上很大一部分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名誉权其他人将逃脱法律的惩罚。它从本质上降低了民法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的效力。

互联网上的隐私权与隐私权有很大的不同。互联网隐私权受到侵害的,适用解决名誉侵害的法律规定。这种解决方案自然是不合适的。这种间接保护方式不仅不方便诉讼,也不利于被害人寻求司法保护。实质上,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提及侵犯隐私权,就不可能有司法救济。例如,如果披露他人隐私没有造成名誉权损害或其他权利损害的,法律不能予以补救。

网络隐私虽然属于隐私范畴,但由于其网络技术、数据、虚拟性等原因,一旦被侵犯,用户将很难追究侵权责任。身份的识别几乎是不可能的。此时立法对网络隐私侵权采取间接保护方式,普通侵权人通过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可能已被很大程度上阻断。因此,在信息网络法中构建我国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体系非常必要和紧迫。

四、我国关于保护隐私和网络隐私的相关规定

(一),隐私的宪法保护

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居所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公民隐私权的一部分。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进行原则性保护,因为宪法是母法,实际可操作性低。这些规定只是为了保护其他法律部门的隐私权。提供了依据。

(二)民法保护隐私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为民法通则的实施细则,并未将隐私权视为独立的人格权。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两种形式,“以书面、口头等方式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材料或者公开他人隐私的”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隐私,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处分。” 综上可知,侵犯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应视为侵犯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因此,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成为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的前提。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应当追究民事责任。因此,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成为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的前提。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侵权法个人信息保护论文,应当追究民事责任。因此,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成为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没有明确提出隐私权,也不将隐私权视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但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保护。独立的个人利益。第 1 条和第 3 条有相关规定,是隐私立法的一大进步。这两条规定倾向于将隐私权定义为独立的人格权。

(三)隐私权的刑事保护

个人信息安全与网络信息申论文_违反保护他人目的法律的侵权_侵权法个人信息保护论文

他人故意侵犯公民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52条、第253条规定:隐匿、毁损、非法拆开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讯自由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邮电工作人员擅自打开、隐匿、毁坏、丢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我国通过刑法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体现,但不以侵犯隐私权罪论处,而是以侵犯通讯自由罪和私开、隐匿、毁坏电子邮件电报罪论处。这表明,仍然存在许多不受刑法保护的严重侵犯隐私的行为。

(四)隐私诉讼法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第一审案件。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出庭,由当事人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出庭出示的,不得公开出示。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社会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1,当事人申请私审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取证。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应当依法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审理材料侵权法个人信息保护论文,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的除外。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按照规定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取证。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应当依法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审理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的除外。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按照规定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取证。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应当依法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审理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应当依法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审理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应当依法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审理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的除外。

(五)隐私的其他法律保护

我国其他法律,如《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均涉及隐私权保护。

(六)网络隐私相关法律保护

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进行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擅自开办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发送以他人名义获取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不是他们有能力保护互联网上的隐私权,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是很灵活。虽然这些规定只保护了互联网隐私权的一部分,但这表明我国对互联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经开始呈现部门化、独立化和专业化的趋势。法规将被提上日程。

由上可见,虽然中国法律已经开始重视隐私权的保护,但并没有直接将隐私权二字写入法律条款的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和侵犯隐私权的方法。. 隐私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网络隐私法律保护存在缺陷,网络隐私受到侵害时难以寻求司法救济,限制了被侵权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五、网络隐私权侵犯现状及法律适用的思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的商业化,用户的个人数据作为重要的网络资源,不可避免地会被收集和利用。这势必会侵犯用户的在线隐私。可以说,电子商务[*2]的发展带来了网络运营商[*3]的商业利益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明显冲突。在互联网上侵犯他人隐私权是指“未经授权在网站上使用自己或他人的主页,公开特定他人的隐私,或者未经许可通过第三、第四或多方发送电子邮件。公开特定他人隐私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一) 个人侵权。

1、未经授权在互联网上宣传、发布或转让他人或自己与他人隐私的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不得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互联网上散布恶意信息。 ,以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如果此类侵权行为具有一定影响,损害他人名誉,或侵犯他人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可适用民法关于侵权的规定。

2、个人擅自进入他人系统收集信息或扰乱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拦截或复制他人传输的电子信息。这些“侵权者”大多是黑客。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隐私信息。被侵权者很难找到或知道黑客的身份,这需要高科技的网络警察。部队提供保护。黑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截取或复制他人正在传输的电子信息。形式虽然不同于传统的隐匿、破坏或非法拆开他人信件,但与传统的侵犯他人通讯自由的行为本质上是相同的。情况很严重。可以适用刑法第252条,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3、个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从事其他侵犯互联网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黑客还可以通过攻击一些网站来获取大量信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规定,用户“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从事其他侵犯互联网合法权益的活动。和别的。” 情节严重的,违反刑法第285条。, 286, 287 [*4],构成犯罪。虽然刑法三条都没有明确规定网络空间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它们对黑客的违规行为起到警告作用,并保证用户隐私不会因计算机系统的破坏而丢失。在线隐私受到间接保护。

(二) 商业公司侵权

1、一大批专门从事网络调查业务的公司非法获取和利用他人隐私进行窥探业务。一些互联网公司使用带有跟踪功能的cookie[*5] 工具来浏览并定期跟踪用户在网站上执行的操作。cookie会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并将详细信息发送给互联网公司。基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掌握个人的情况,建立一个庞大的数据库。这可能会导致一些重要的用户信息被盗,例如股票信息、信用卡信息等。法律应建立强制性规范,对应用cookies的网站施加义务:网站不得将通过cookies收集的个人数据用于其他目的. 因本网站导致用户信息泄露的后果由本网站承担。对于从事网络调查业务的企业,其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来自大量广告商的大量垃圾邮件。杜绝垃圾信息主要依靠网站的行业自律,法律禁止的难度较大。对于一些定期的、有目的的、有针对性的发送给特定人群的垃圾邮件,可以通过侵权法来调整侵权行为。但是,法律明文规定普通商业行为的电子邮件是不现实和不现实的,需要加强网络运营者的行业自律。

(三)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侵权。

一些软件和硬件制造商已经为他们销售的产品埋下了伏笔,以收集消费者的隐私。例如,英特尔公司在 1999 年就在其 PIII 处理器中植入了一个“安全序列号”。在网络中可以很容易地识别每台使用处理器的计算机的身份,从而可以监控用户接收和发送的信息,并且可以不正当地跟踪计算机用户的个人信息。这种侵权行为的认定,技术要求极高,用户无法亲自知晓。这需要特定的法律来规范它,因为软件和硬件在全球及其供应商的不同地区的流通,引入全球规范性文件对于限制供应商的侵权行为极为重要。大意义。

(四)网络提供商侵权

1、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侵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作为 ISP,网站运营者可能会在两个方面侵犯隐私:(1) 直接侵犯他人隐私权,且 ISP 有主观意图(直接故意或间接意图)。例如:ISP 转让其客户'邮件或关闭,导致客户邮件丢失,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泄露。在这种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侵权性质与传统邮件工作人员打开或隐匿或破坏无异。未经许可擅自寄送邮件的后果,可以考虑依照刑法第25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开、隐匿罪、未经许可销毁和丢弃电子邮件和电报)。(2)对于他人在网站上发布的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网络服务提供商虽然没有主观故意,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纵容、忽视他人侵权行为,应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目前,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的ISP行业,适应国际竞争环境,法律界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很大的包容性,认为过错责任应该承担。 [7]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此类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停止侵权,

2、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 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侵权。ICP是通过建立网站向广大用户提供信息。关于侵犯ICP,《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害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传播。”如果ICP发现明显公开他人隐私的言论,并采取放纵态度任其传播,则ICP构成侵犯用户隐私权,应追究过错责任。

(五) 网络监视和窃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