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倘若被泄漏,轻则会遭到各类电话的恐吓,重则遭到盗窃,损失赃物。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个人或则单位若果将公民的信息非法窃取,情节严重的,会承当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什么情况属于泄漏个人信息罪常常使普通民众无法划分。下面由律图小编为你们详尽说明。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划分
刑法修正案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做出划分。有人觉得,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入帐号、密码等才能辨识公民个人身分的信息。笔者觉得,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个人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个人信息的内容会愈发丰富,采用列举式的方式似乎未能用尽。从内涵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分特点、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辨识代码。从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点: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性;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点,甚至各项权力,如果任由他人泄漏、获取,必然引起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到侵犯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恳请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须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漏、获取其个人信息。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则个人不得以打探、侵扰、泄露、公开等形式侵犯别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别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非法手段的认定
“窃取或则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是该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要素。何为“非法获取”?法条采用了枚举加兜底的形式叙述。“窃取”的特点在于借助权利人不知,秘密占为己有;“其他方式”法律未能用尽,但应该与泄露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民法评价标准。从泄露的特点剖析,非法手段起码应该具备以下特性:
一是违反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背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则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晰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漏,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种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恐吓。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遭到刑罚处罚。
综上所述,属于泄漏个人信息罪的情形可以从犯罪主体及犯罪手段,情节是否严重这三个方面来审视。在现实生活中,个人的信息被泄漏的情形好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泄密行为就会构成犯罪,个人平常应管理好个人的信息,以防被别人非法获取,使自己遭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