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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复制与复制权的合理使用与侵权复制权是

泡沫乐园 2022-05-23 15:01

一、版权法中的复制和复制权

版权所有者通过复制该用途来利用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影印、复印、拓印、录音、录像、配音、复制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件或者多件的行为。这是一个示例性定义。 “抄袭”的定义应把握两个方面:第一,抄袭是使用作品的行为和方法,使用作品的方法不仅仅是抄袭。因此,复制的定义必须体现其与其他使用作品的方法的区别。区别。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定义必须反映复制的本质属性,即作品的复制。作品的复制是指对其表现形式和内容的复制,而不是载体本身的变化。因此,复制可以表述为“非创造性地复制作品的行为”。

作为复制的客体——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定义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具有原创性,并且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成果”。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对构成作品的基本要求是原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也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原则。作品的再现性特征要求作品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再现。复制可以产生数千份原始作品的副本,正是这些副本使作品(文件)得以广泛传播和利用。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项下的经济权利主要是复制权。例如,音像制品制作者主要通过出租和出售复制品获得经济收入。

二、合理使用和侵犯复制权

复制权的建立是为了补偿作者和生产者的劳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某些情况下,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或支付费用,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合法复制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合法许可”和“强制许可”的复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法定许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报刊转载、摘录在其他报纸上发表的作品;表演者利用他人发表的作品进行商业演出的;录音制作者利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二是复制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将他人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以科研或课堂教学为目的,复制少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未出版发行;国家机关利用已发表的作品执行公务;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以满足展示或保存版本的需要。三是复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件,如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国家机关命令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译文;时事新闻;日历、数字表、常用表和公式。第四,超过保护期限的文件复制。 《著作权法》第二章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公民出版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和死后50年; , 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对于作者死亡后保护期的计算,著作权法规定,截止日期为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复制目的不得含有营利成分,否则视为非法。有迹象表明,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已经在非法生产和分销等行业产生了有组织的犯罪。它导致了一个新市场的形成,即非法复制市场,该市场已经成熟并淹没了各国,让作者感到担忧,让表演艺术家感到恐慌,甚至挫败了政府当局的行动。对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

所谓侵权复制,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向权利人付费的复制,但合理的复制除外。

随着新技术的出现和发展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各国版权法和国际版权公约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也在不断修订。对合理使用的最显着影响是为个人使用而复制的行为。随着复印技术的发展和光电复印技术的普及,影音作品的复印技术日趋成熟,在家庭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私人复制成为一种新的作品利用形式,很容易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关联。冲突。尤其是在数字技术已经成熟的今天,通过个人电脑系统,复制作品非常方便、快捷、成本低。几十万字的作品只能存储在一张软盘上。输入命令开始复制,完成复制活动需要几分钟。拷贝的质量和原版完全一样,成本主要是一张软盘的价格。作品面对复制活动的轻松和普遍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只允许个人使用复制一份作品,也可能会对版权所有者作品的市场价值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出于个人使用目的而合理使用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已开始在一些国家受到限制。例如,前联邦德国在 1985 年修改版权法时,增加了以下限制:只有在作品的正式副本在市场上售罄两年;在其他情况下,对整个作品的任何复制都需要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在英国,出于个人娱乐目的复制(或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也将构成侵权。

在数字技术时代,私人和非私人使用之间的界限将变得越来越模糊和难以界定。因此,合理使用有了新的内涵。例如,对于计算机软件,有权合理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主体仅限于软件的合法持有人。软件的个人使用也需要付费,这是软件的一项特殊规定。其次,发达国家现在对电子数据库提供双重保护,即:版权保护和防止未经授权的提取或重复使用。两种保护产生两种相应的合理使用。前者的合理使用条款与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条款基本相同,而后者仅限于数据库的非实质性内容。此外,互联网上的信息通过空间以电子方式传输,极易获取、复制和传播。合理使用私人复制已经伤害并将继续伤害作者。例如,加入信息网络的用户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复制信息网络传输的作品,尤其是未在印刷出版物或电子出版物中发行的作品,这势必会损害其著作权人的利益。合理使用处理。许多国家的法律已将这种私人复制的合理使用改为法定许可,即允许复制但应向版权所有者支付费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在正在逐步限制某些允许的合理使用。例如,使用现代设备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供个人使用;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中的某些复制活动(例如复制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等)不再被视为合理使用。为适应这一新的发展趋势,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合理使用规定也应适当修改。被修改。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如果公约中的复制、分发和出版的定义得到修订和解释,它也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三、侵权复制的保护措施

事实证明,复制权是最脆弱的版权功能。从大规模、有组织的商业复制到私人复制供个人使用,侵犯复制权的行为无处不在;从书本到电脑软件,没有实物。非法复制已经开始“动摇版权制度的根基,枯竭版权产业的源泉”。

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_如何复制有版权的光盘_excel中只复制格式不复制内容

随着复制手段的不断完善,侵权行为的规模逐渐扩大。日益严峻的形势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也遭到了各国政府和广大投资的强烈抵制。从根本上说,只有保护作者的复制权,防止作品被他人非法复制,作者的人格权才能得到尊重,其经济利益才能在授权他人复制中得到补偿,作者与用户之间的利益才能得到尊重。只有平衡了,才能激发作者的创作能力,促进社会进步和民族文化繁荣。因此,如何补救作者的复制权逐渐被削弱,成为版权界的热门话题。

世界范围内的非法抄袭侵权也波及我国,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正在全面展开,图书市场、音像市场等许多前所未有的市场开始发展。如果没有市场规范引导来支持这些文化市场的发展,猖獗的侵权行为很容易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使版权人根本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经济利益,作者的创作热情也随之消失。 ,其次是文化市场的萎缩。另一方面,也会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随着我国各大出版社非法复制版权作品(主要是外国图书)的行为愈演愈烈,1990年,我国被美国调查。同年,我国在与美国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被迫做出重大让步。 .

在国际气候条件下,结合国内形势,进一步加强作者等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为时不晚,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我国主要通过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对合法复制提供保护。

1、民法保护方法

侵权复制行为不仅会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会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上述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组合适用。

2、管理方法的保护

有些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还欺骗了公众,损害了社会利益,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对于此类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权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制作设备,并处以罚款。

3、刑法的保护方法

许多国家的版权法都规定了严重侵权的刑事责任。对于著作权犯罪,通常采取有期徒刑和罚款的方式。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没有关于刑事制裁的规定。为加强著作权保护,1994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开始对严重侵犯著作权行为采取刑事制裁措施。 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及相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第217条、第218条明确规定,严重复制侵权的,可以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版权集体管理在维护作者权利和公众使用作品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侵权,但在数字时代,为私人使用而复制的现象持续大量发生,权利人难以理解作品的使用情况,导致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版权所有者的。危险。为了受到法律保护,权利人必须发现侵权人才能行使权利。然而,权利人发现侵权人并非易事。于是,集体版权管理团体应运而生,从事版权代理、介绍或信托活动。集体版权管理通过收取使用费来确保法律的有效性。随着各种复印机的普及,对于单一的著作权人来说,对复制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无论是监控侵权还是诉讼,都成为可能。同时,从作品使用者的角度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很容易知道谁是权利人,或者获得许可的条件是什么。集体管理制度作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有效途径,不仅体现在数字技术带来的问题上,还体现在其他新技术带来的版权问题上,如音视频录制、静电复印、有线电视等。电视和其他技术。由此可见集体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根据发达国家近年来的经验,新技术引起的版权问题主要通过集体管理来解决。现在,发达国家已经为不同类型的作品建立了许多集体版权管理小组。这些团体已将打击侵权复制作为首要任务。

综上所述,版权中的复制概念和合理使用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文件的复制和使用中了解新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新的法律规定,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随着技术保密手段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侵权复制行为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作者的权利将得到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