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
5月18日11时,浙江湖州谭女士在某订餐平台点餐,吃完后仍然拉肚子。因为要在家里照料女儿,就没去诊所,自己买了点药,没找店家索赔。5月25日12时,当她想在平台上对店家进行评价时,平台提示“超过7天,不可评价”。谭女士认为很不合理,“既然我点了单就有评价的权力,为啥要限制我评价呢?”(5月27日《工人日报》)
消费者网路购物后对店家进行评价,是法律赋于消费者的法定权力,有利于监督店家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构建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则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过,对于网购评价是否应有时间时限,法律并未明晰。
在现实中,电商、外卖平台普遍对消费者的评价时间有限制。比如,淘宝的评价时限是15天,其间假如用户没有主动评论,会显示“此用户没有填写评价”。京东的评价年限要长一些,用户可在商品订单完成后60天内对商品发表首次评价,60天内没有作出评价,系统将手动匹配好评,但用户仍可在订单完成后的180天对商品发表追加评价。
对网购评价的时间限制,消费者和法律界有赞有弹。支持者觉得,网购平台设置评价时限并无不妥,平台早已提供了相应的评价途径,也给了消费者一定时间去评价,在约定时限内,消费者没有作出评价,可视为主动舍弃评价权,平台并没有责任。反对者则指责,消费者有选择评价时间的自由,可以当时进行评价,也可以使用一段时间后再评价,随意对消费者的评价时间进行限制,涉嫌变相剥夺消费者的评价权。
外卖订单满7天后不容许评价遭消费者指责,折射出网购评价机制有待构建。评价是否应有时间限制,相关法律应给以明晰。从法理上讲,任何权力都有边界,打官司仍旧有诉讼时效,消费者行使评价权也不应是无时限的。否则,消费者对于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前的订单进行评价,评价的真实性、有效性难免欠缺保证,平台和店家也未能对于评价内容进行查证。就此而言,设置评价时限不能是店家自说自话,而应写入法律,从而防止消费者和店家之间的认知分歧,也可以促进消费者主动及时行使权力做出评价。
在此基础上,对于评价的合理时限范围,法律也不妨做出规定。目前,各个网购平台各自为政,期限长短不一。同样的商品,在不同平台上的评价时限不尽相同,无形中导致一种不公平。一些平台评价时限过短,不利于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评价权。对此,法律可以给出一个“下限”,规定评价时限不得高于多少天。
考虑到餐饮属于快消品、即乳品,外卖平台的评价时限可以适当短一些,购物平台的评价年限则应长一些。总之,法律越细化,越能有力规范网购评价行为,推动电商行业健康发展。漫画/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