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关于举报
涉枪涉爆违规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严打治理枪爆违规犯罪专项行动,全面缴获流散社会的各种非法枪械、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改装的射钉枪、弩等物品,依法严厉严打违背枪械、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改装的射钉枪、弩管理的违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爆物品主要指枪械(军用枪、民用枪、非制式枪)、弹药(军用炮弹、民用炮弹)、爆炸物品(炸药、雷管、索类、震源弹、黑火药烟火剂等)、易制爆物品(火柴、氯酸钾、硝酸钾、硝酸钠、硝酸铵、硫磺、铝粉、高锰酸钾等)、各类子弹(航弹、地雷、手榴弹等)、仿真枪、改装的射钉枪、管制刀具、弩等。
第三条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械、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械、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燃物品;严禁抢劫、抢夺、抢劫、走私枪械、弹药爆燃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械、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改装的射钉枪、弩步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规违法制做、复制、发布、传播富含枪械、弹药、爆炸物品、弩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涉枪涉爆等危险物品违规犯罪线索包括涉及上述危爆物品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等违规犯罪活动,以及借助上述危爆物品蓄谋组织、策划、实施爆燃、伤人等暴力惊悚活动等情况的线索,及相关可疑人、事、物、车等线索。
第四条 按照甘肃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缴获非法枪爆物品严厉严打涉枪涉爆等违规犯罪的通告》,凡违犯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刻停止违规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械、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改装的射钉枪、弩上交当地大队。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减免处罚或则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治。
第五条 对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核实属实并抓获案件的危爆物品违规犯罪线索,根据案件缴获危爆物品的种类、数量及社会效应等确定奖励金额。
1、破获私藏、私存爆燃物品案件,收缴爆燃物品达以下数目的,视情给与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炸药1000克,黑火药1000克、烟火剂3000克,雷管30枚,导火索、导爆索30米或则火箭筒、地雷1枚以上的。
2、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械案件,收缴枪械弹药达以下数目的,视情给与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军用枪、民用枪(猎枪、小口径枪)、非制式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则猎枪2支,军用炮弹10发、非军用炮弹100发以上的。
3、收缴仿真枪10支、管制刀具20把、弩1支以上或则查破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弩案件的,视情给与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4、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关停非法制贩爆燃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团伙的,视请给与举报有功人员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5、举报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炮竹及违法销售易制爆物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与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6、群众举报线索为防范或破获涉危爆物品暴恐案件发挥非常重大作用、贡献非常突出的线索,视情给与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奖励。
第六条 群众可向公安机关上交危爆物品和举报涉枪涉爆等违规犯罪线索。考虑危爆物品运输安全,原则上根据属地就近上交。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公安局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函向公安机关举报;
(三)到公安机关或向巡逻警察当面举报。
第七条 群众主动上交的危爆物品和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原则上由接收和受理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公安机关将按照缴获物品的种类、数量、线索作用、社会效应等情况,分级对群众进行奖励。奖励工作原则上一事一奖,不重复奖励;但对为防范或破获暴力惊悚风波发挥非常重大作用、贡献非常突出的,不限奖励次数。
第八条 群众主动上交危爆物品和举报的涉危爆物品违规犯罪线索奖励工作原则上一案一奖励;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给以奖励。上交物品不符合奖励标准或举报线索未核实属实的,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查证身分的,不纳入奖励范围。因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不接受群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九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护照或委托别人发放;逾期不领的,视为手动舍弃。
第十条 为获取奖励诈骗危爆物品或借举报之名施行诽谤诬蔑别人,编造、传播虚假惊悚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将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核实、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4日起施行
武都区公安局
2022年6月16日
发 布:武都区公安局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