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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新规》中的电子数据证据究竟“新”在哪?

泡沫乐园 2022-05-10 18:14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常态化,短信、微信聊天、邮件、支付宝等四种常用的通讯应用早已成为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证据条例》)对电子证据作出了相关规定。

《新证据规定》中的电子数据证据

“新”在哪里?

如何审核?

今天就跟我一起学习吧!

一、关于电子数据的《证据新规》

证据规定

第一条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信息日志等信息;

(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以表格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字信息。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为证据的,应当提供保存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从电子数据或者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媒体导出的打印件,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如果提供原承运人确实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过程。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生成、存储、传输电子数据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正常运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是否正常?数据在正常运行时受到影响;有有效的监控和验证手段,防止出错;

(四)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提取是否完整,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交换活动中形成并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合适;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鉴定或者询问等方式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充分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当事人提交或维护的电子数据对自己不利;

(二)由记录和维护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三)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形成;

(四)以文件管理的形式保存;

(五)当事人约定电子数据内容经公证人公证的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

二、《证据新规》新内容

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证据范围

没有。第十四条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新认识和适用的若干问题》第六条,笔者认为,电子数据证据在技术上可以分为四类:

1

内容数据:指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图片、图片等;

2

衍生数据:指操作内容数据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有关操作行为的数据;

3

环境数据:指数据产生、添加、删除、修改和传输的硬件和软件环境;

4

通信数据:指数据通过网络传输时产生的有关通信的数据。

简而言之,电子证据包括网络平台发布的数据。网络应用服务的信息、通信信息、注册信息、交易记录等追溯信息,以及文件、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

此外,《证据新规》第十五条也提到了视听材料,两者的区别在于: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包括音像资料。原始载体是磁带、录像带和胶片(模拟信号存储)。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方式在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原始载体是软盘、硬盘、CD-ROM、U盘(数字信号存储)。

当然,这同样适用于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录音和视频数据,例如录音笔录音和手机录音。电子数据法规。

电子证据需要原件吗?

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制作和质证,新《证据条例》主要在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中对原规则进行了规定。

1

原承运人

作为案件审查的证据,提交原件是原则。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原件是指原始生成和固定的各种存储介质,如拍摄视频的相机、发送电子邮件的电脑、发送微信的手机等。

2

功能等效

在实践中,原承运人不方便记录电子证据出庭。需要检查的是记录在介质或载体上的具体内容。因此,《证据新规定》规定,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输出,或者具有其他展示能力的,所识别的输出介质可以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简而言之,如果它能够实现功能对等,它的副本就可以被视为原始证据。至于如何判断是否能实现功能等价,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以下要素:

• 能否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

• 是否具有最终完整性或是否可随时查询使用

• 双方均未提出独创性异议

• 是否附有可靠的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

关于电子数据证据审查

一般来说,对证据的审查应重点关注其“三个特征”。其中,电子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与一般证据种类没有区别,因此《证据新规》没有对其进行规定,而是重点关注其真实性。这是因为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和流动性,信息本身与存储介质之间存在一定的时空差异,而电子证据本身作为一种新型证据,需要新的监管。法律规范。

1

真实性审查

《新证据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审查真伪需要注意的因素,简要概括如下:

(1)载体的真实性

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介质和设备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原创性、身份和完整性,不存在伪造、变造。制造、更换、销毁等。

(2)数据本身的真实性

如何保留邮件作为证据_电子数据作为证据_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

指的是电子数据在技术层面是否真实,原始数据是否一致,是否被修改、删除、添加等。

(3)内容真实性

电子证据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表达意思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2

假定的真实性

《新证据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了真实性推定。

(1)当事人提交或保存的电子证据对自己不利

这可以与自认制度挂钩,即当事人会提交对法庭不利的电子证据,法官可以推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证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一般来说,证据的存储方式包括:自存,即当事人自己通过拍照、下载、截图等方式保存;公证与存储,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时间戳证明,即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可信时间戳的技术手段或通过电子取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由对称加密算法、哈希算法等多种网络技术组成的技术方案。它将多个合格的算力区块去中心化并组合成一条链。链上的每个区块都存储了完整交易信息的所有存款方式。

除自助充值外,其他三种充值方式均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电子数据具有完整性和可靠性,可以推测其真实性。

(3)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形成

当事人为诉讼目的制作的电子数据与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电子证据不一致的,后者具有较大的证明力。

(4)以文件管理的方式保存

档案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形成并保存的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的原始记录,供社会活动参考。用于电子档案管理的电子证据通常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具有可能的恢复性、可验证性和真实性通常可以被假定。

(5)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和检索

如果双方就电子证据的保全和传输达成一致,则充分保证了双方的意图。自治,可以间接判断双方都认可了这种方式存储的数据的真实性,所以也可以直接推断其真实性。

(6)公证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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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新规》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可以推定为真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事实。”

无论是法院审查的真实性还是推定的真实性,当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启动鉴定或调查程序,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通过审查个人意见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三、电子证据审查要素

1

几种常见的电子证据形式

(1)短信

• 发送、收件人姓名和手机号码;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方、接收方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发生了变化;发送(接收)信息是否还在发送(接收)收件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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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短信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其他证据不一致;是否与待证明的事实有关;

(2)微信聊天记录

• 当事人应提前准备好用于发送微信的手机以备查验;

• 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完​​整,是否经过筛选被选中提交;

• 查看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的身份,可以通过原手机在通讯录中找到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界面显示备注显示姓名、昵称、微信ID、头像照片等面向身份的内容;

• 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的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或传输,请点击打开显示。

(3)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和电子邮件提供者,是否是合同规定的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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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 电子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和内容;证据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和存储中直接保存。

(4)支付宝信息

• 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APP,点击“我的”菜单,即可显示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和身份认证信息;

• 检查通讯对话框中的对话过程是否完整;涉及的转移信息是什么;转帐是否有备注。

(5)录音、视频

• 录音和录像应提供完整的文字记录,并应检查两者的一致性;

• 提供的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经过编辑、拼接、伪造或篡改;

• 录音和视频是否是我自己的;

• 录音和视频是否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基本元素;

• 关键核心内容是否有明确答案,对方是否确认;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令、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

• 音视频内容是否真实反映对方意图,是否存在胁迫、绑架等情况。

(6)网页截图

• 提供网站和时间,并在法庭上展示网页,具体说明与案件相关的网页内容。网页作为证据的质证过程一般在法院打开网页展示时进行;

• 您可以请求相关网站协助直接保存来自计算机系统传输和存储的证据,或邀请相关单位的专家进行评估,从生成、存储、传输的可靠性提供专家意见和输出环境。

四、参与者反应措施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将会越来越多,但无论如何,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它必须符合基本的证据“三性”原则。也就是说,在取证保全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从“三性”入手,做到一成不变,适应一切变化。

1

真实性

• 必须由电子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生成,不得篡改或处理;

• 完整提取并准确复制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

• 确保原始载体及其电子数据证据在提交法院时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化。

2

合法性

• 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自行存储的证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以破解加密措施等方式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

• 公证保存的证据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和个人隐私,公证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委托第三方证据存储平台固定证据时,注意相关软件的合法合规性,不能使用非法软件获取电子数据证据。

3

相关性

• 本案要证明的事实发生时,应形成电子数据证据;

• 电子数据证据可以确定(网络用户)的真实唯一身份;

• 收集和保存的记录应形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可相互验证。

文章内容来自《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