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电子证据的数量也有所增加。您可能对法庭上的电子证据证明存在一些疑问。以下是关于电子证据的一些知识。
一、什么是数据消息?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吗?
回答: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方式产生、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规定,不得仅仅因为数据消息是通过电子、光学、磁性或类似方式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而被拒绝用作证据。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是指能够具体表达其中内容的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因此,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
二、实践中的主要数据和消息证据是什么?
回答:主要包括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和网络证据。
三、如何在法庭上出示手机短信?
答:手机短信要在法庭上出示,短信内容,发件人(收件人),发件人(收件人)要发给法庭。 ) 时间、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应以书面形式摘录,作为试用成绩单的一部分。
证人也可以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出示公证文件作为证据。
四、查看手机短信要注意什么?
答:经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作为定案依据。但由于手机短信删除、修改的特点,一般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辅以其他证据。
(1)审核发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和手机号码)及收发时间;发件人和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2)查看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发送(接收)的消息是否还在发送(接收)的收件箱中;
(3)检查手机短信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其他证据不符,是否与待证事实有关;>
五、检查传真文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传真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护。合同订立时,传真内容即为合同条款。
但是,由于传真的真伪难以判断,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对内容进行改动,同时传真也不能长期保存,要注意其真实性和证明。
(1)验证传真的收件人和发件人、收发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便判断传真收件人和发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处理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
(2)如果有多份传真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查看每份传真的内容是否相互关联,是否可以与其他证据进行验证。如果一系列传真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传真之间的连续性和相关性,可以确定传真的证据有效性;
(3)如果传真有笔迹,可以通过鉴定来判断传真的真伪;
(4)可以对单个传真进行审查 证据强化规则应适用并与其他证据佐证。
六、如何在法庭上出示电子邮件?
答: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电子邮件的来源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和电子邮件提供者,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产生、接收时间和内容。电子邮件。出庭举证时,双方均无异议的,可直接出示电子邮件纸质副本;否则,应在法庭上在计算机上演示,并下载并打印为纸质副本。
如果邮件已经过公证,公证后的文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出示,而不是在法庭上出示邮件。
七、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哪些?
Answer:虽然电子邮件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传输和接收的,但电子邮件的保真度没有传统文档高。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自己的优点,即它的发件人和收件人是唯一的,每个邮箱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以及它的Internet账号、密码和用户名在一个相对的时间段内也是独一无二的。
可以用来判断一封邮件真伪的因素有:
(1)将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必要时请相关人员当面质证;
(2)查看邮箱获取方式,从网络服务商处获取,这里可以免费购买。一般来说,前者比较靠谱;
(3)查看邮件收发时间。如果一封邮件是由国外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由国际邮件转发器投递的,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4)如有必要,请提供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帮助,以直接保存电子邮件传输和存储的证据。或用于识别,从电子电子邮件生成、存储和传输的可靠性环境,是否被篡改,请相关方提供专家意见。
八、网页证据如何组织证据?
答: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证人应当提供网址和时间,并在法庭上展示该网页,并注明该网页与案件相关的内容。同时,还应提供网页的纸质副本以供存档审查。经双方同意,也可以只展示网页的纸质副本,不展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充分体现在庭审笔录中。
如果相应的网页已经过公证,该网页可以不出示给法庭,而是直接进行公证。文件应作为证据出示。
九、如何检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
答: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争议,而该网页正是澄清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的传输和存储环节直接保存证据,或者邀请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鉴定,从网络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输出。关于环境可靠性的专家意见。
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要注意网页证据的保全,可以通过公证、拍照、下载等方式对网页进行修复。一般可以说,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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