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解除或终止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不会干涉。
二、协议的终止是证明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直接证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三、终止协议中规定“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和扫描件实际上是原件的复印件,只要传真件和扫描件真实且协议的完整复制件,双方同意可以用扫描件代替原件。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不干涉。
四、 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扫描件上有阴影,原件具有重要的举证力合同扫描件上有阴影,复制件不能完全替代原件。尤其是在协议终止发生纠纷时,原件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传真和扫描件则存在法律障碍,需要在结合其他证据。另外,传真不能长期保存,扫描件容易被篡改。建议对方将签字盖章的原件用特快专递寄出,以免节省时间,埋下法律风险。
五、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人之间订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平等主体的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在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有权要求出示原件或者原件证据。但有下列例外情况之一:(一)出示原件或原件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允许制作副本或复制件;(二)原件或原件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品或复制品与原件或原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