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密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则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该制订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举措而未制订或则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细则等有关规定给与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该采取下述保密举措:
1、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2、举报材料应该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该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步入保密场所。
3、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4、严禁外泄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则被举报单位。
5、调查查证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则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须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别。
6、其他应该采取的保密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