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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迅猛发展踩到的“雷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泡沫乐园 2022-05-07 19:09

直播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造就了“人人拥有媒体,人人成为网红”的时代。 “全民参与”的网络直播模式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出现了很多问题。在今年中消协发布的《电商直播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中指出,主播的夸大和虚假宣传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最为集中的问题之一。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意识,加上直播宣传是多法交叉,网红、明星主播的流量也集中在宣传“踩雷”的影响上,直播宣传的监管已经成为一个复杂但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电子商务法第九条[1]和广告法第二[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网络直播宣传过程中受法律约束的主要制度参与网络直播宣传包括:平台经营者、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此外,直播宣传还需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文分析了直播宣传中最容易踩到的“雷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旨在为主播、平台、企业提供“避雷”合规建议。

现场宣传“雷区”

(一)“雷区”1:宣传内容不实

去年,直播间的推荐引起了热议。 《广告法》第三[3]条、第四[4]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 “第五十五条[5]立即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广告的影响,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的罚款数额缴纳罚款[6]。

不实宣传内容的责任主体不仅涉及业务,而且当主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宣传内容是虚假的但仍进行宣传时,主持人也需要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7]《广告法》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主持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关注、审查的义务,或者不可能注意到或审查不实的广告,则可以免除主播的责任。

在[(2020)胡02民终3552号])《赵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

法院认为:

本案中,赵某提供了一段广告视频,声称该广告视频中的内容足以证明潘某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广告是虚假的。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在衡量潘某某的过错时,应以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审慎审查义务的标准,不应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来推翻。审查义务。就像大量的募款参与者是受害者一样,如果潘已经履行了普通人的审查义务,并且审查了广告商的情况,他不应该被施加更高的审查义务。从现有证据来看,难以认定潘某某明知或应知该广告是虚假的,但仍设计、制作、代表、发布、推荐或证明。最后,从本案的后续处理情况来看,潘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先后退还了广告代言费,赵某也承认。一审法院认为,从上述情况来看,潘某某并不希望以任何方式将上述代言费据为己有,而是在没有获得任何利益的情况下第一时间返还。综合以上分析,依法认定潘某某没有设计、制作、代表、发布、推荐或者证明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广告是虚假的。

一位律师建议:

商业直播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包含虚假或误导性内容。主播代言至少要以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不得违反《广告法》第一条。第 38 条规定 [8] 推荐和证明其未收到的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二)“雷区”二:使用绝对术语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虽然该条款禁止在广告中使用绝对语言,但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在实践中被禁止的绝对术语并不限于与前述第3款相关的术语。

在[(2019)京73民终3085号])《TB(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CMG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中.",

法院认为:

《广告法》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民族”、“优”、“最佳”等词语。 TB公司使用“最牛”、“最值得B”、“最值得看”、“最爆笑”等词语,但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它声称的事实。它认为其提供的产品、服务或活动是最好的,在误导公众的同时,也不当削弱其他同类经营者,因此TB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本案中,招商局已用尽“TB.net”微信公众号所有条款,提交北京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书(2016)北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1号)。 16022)。初步举证证明TB公司采用“最值得一看”等宣传用语。 “最”二字开头的这些描述性用语,很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其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是最好的,没必要去其他电商做对比。 ,可能会误导消费者的决策,削弱其他同类竞争者的竞争力。本案中,TB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上述促销条款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正确分配了举证责任。由于TB公司未能证明这一点,所以一审法院认定TB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结合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带有“最”字样的描述性用语,因其构成绝对用语,可能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此时,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广告发布登记证。

一位律师建议:

主播、商家、直播平台等主播,在直播间推荐或推广产品或服务时,应注意使用极端词语突出产品优势,如“最佳”、“全网最低价”、“销量NO.1”等,以免被视为使用绝对条款,违反《广告法》的规定。

(三)“雷区”三:数据造假

近期,已形成产业链的直播数据造假相关新闻持续受到各大媒体的关注,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甚至将主播的虚假“记录”作为宣传噱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产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也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产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使用虚构的交易、捏造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019)沪73民中4号]北京爱奇缘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飞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广告等方式对商品的质量、生产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保质期、产地等进行误导性、虚假宣传。本案中,虚构视频点击行为大大增加了相关公众对虚构点击视频的质量、播放量、关注度的错误认知,达到了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因此,虚构视频点击只是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部分,应按虚假宣传处理。

对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其产品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促销,或者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的经营者进行虚假、误导性商业宣传的广告法中对于已经声明的极限用语,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下列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一位律师建议:

主播、商家和平台均不得在其促销活动中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所涉及的数据。走数据造假的“捷径”制造“虚假繁荣”,不仅会破坏直播行业生态,还会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四)“雷区”四:哄抬物价和哄抬物价

>>哄抬物价

在现实生活中,商家的价格操纵一般有两种:哄抬价格和虚构价格。 “炒鞋”、“高价口罩”等其实是各商家联手下的“哄抬物价”。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传播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推高商品价格。 9] 规定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受到刑法的处罚。

在[(2018)浙05行初17号]》《吴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一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中,

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故意隐瞒所售商品为低价普通商品的真相,通过虚假广告吹嘘所售商品具有文化内涵和收藏价值;利用其控制的特定账户进行高频交易,操纵网络平台商品交易价格上涨,恶意营造商品交易火爆的假象,引诱散户在平台上抢购酒茶票;被告通过后台操作将酒、茶票低价转入特定账户,或提价后出售牟利。或以交割撮合等方式引诱散户高价交割,以几千元的高价卖出成本仅200多元的酒、茶,或诱使散户买入大量的酒票和茶水,售价860多元。被告人的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 哄抬物价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家和主播在直播中所说的“跳楼”、“亏本”、“打折”,可能只是提高原价后的促销,甚至是“后-折扣”价格仍高于原价,可能构成虚构价格。

虚假价格又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采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定价形式或价格手段广告法中对于已经声明的极限用语,欺骗或诱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禁止哄抬物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一))的规定,经营者买卖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用虚构原价,虚构降价理由,和虚假折扣。谎称要降价或即将涨价,欺骗他人购买,是哄抬物价的行为。国家发改委《关于对《禁止哄抬价格行为》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与《条例》第七条相抵触(一)“虚构原价”一词已被解释,即“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出的原价是虚假或捏造的,没有或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谓“虚假折扣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注的折扣前价格或按实际成交价格和折扣幅度计算的折扣前价格高于原价。第二条第二项明确指的是活动前7日内,经营者在该交易场所交易的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没有与前7天以促销前最后成交价为原价。

在[(2016)粤03民终19000号]《陈某某与成都杰士营销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

法院认为:

本案中,JS公司在产品销售页面上标出了9599元的划线价格,同时还标出了7799元的销售价格。如果没有标出划线价格的实际含义,按照一般理解,划线价格应为原价。 JS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价格是该交易所涉商品在该交易活动前7日内同一交易场所的最低成交价或该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哄抬物价,陈某某应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陈某某应将涉案货物退回JS公司。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增加对消费者遭受的损失的赔偿。 三倍于接受服务的价格或费用;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位律师建议:

价格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关系到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经营者必须在严把质量关的同时打好价格牌,不能通过抬高价格给产品或服务虚报价值。 ,也不是为了吸引消费者而哄抬物价。

(五)《雷区》5:有奖非法销售

有奖销售在实践中应用广泛,效果显着,但在主播和商家的经营中可能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现象。

根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有奖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明确说明奖品种类、中奖概率、奖品数额或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兑奖方式等。 场外即开即开有奖彩票式销售,通知事项还应包括开奖时间、地点、方式、开奖时间和方式等。通知获奖者。 《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还规定,广告表明所宣传的产品或者服务附带赠品的,应当标明附带赠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很多主播、商家设置的红利销售,因上述事项未披露或未完全披露而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的案例。

在【(2008)熙民初字第5570号】“赵某某诉北京传销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德胜门超市等销售合同案民事判决书”中,

法院认为:

2008年4月16日,原告在直销德胜门超市看到了KL公司生产的“FD”饮料。里面有各种奖牌,可以标明你有没有中奖。后来,原告购买了3瓶该产品,但打开1瓶后发现自己没有中奖。原告没有从产品包装上发现任何中奖概率的迹象,也没有在商场饮料柜台附近看到相关产品宣传海报。原告认为,中奖销售应标明每个奖项的中奖概率,以方便消费者选择,但KL公司并未向消费者明示产品中奖概率,属于欺骗消费者。

法院认为,消费者有权了解他们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相。 KL公司在进行有奖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确说明奖品种类、中奖概率、奖品金额等事项。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赵某某在直销超市购买FD饮料时,并未在超市提示中奖概率。与当时的赵某某相比,构成了骗人的中奖销售。

对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增加对消费者遭受的损失的赔偿。 一次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的费用。

一位律师建议:

运营商在使用有奖促销的促销方式时,不仅需要披露奖品种类、开奖时间、兑奖方式等基本信息,还需注明中奖概率。赢得每一个奖项,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益。

结论

千条万路,合规为先,宣传不规范,三方皆感叹!合法合规的宣传不仅是上述各方的义务。在宣传过程中,主播、商家和平台不仅要保证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还要尽量避开本文提到的诸多“雷区”。踩“雷”,不要靠近“雷”,更不要制造“雷”。我们希望所有参与直播网络营销的相关实体都能通过我们的分享有所收获。未来,我们将持续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更新,及时为电商直播行业从业者“扫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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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法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平台上的经营者,以及建立自己的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为交易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营利组织。电子商务,使两方或多方可以独立进行交易活动。法人实体。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2]《广告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体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受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在广告中推荐或者证明商品和服务。

[3]《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方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需要。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4]《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三倍以上五次以上的罚款;不能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5倍以上的罚款。无法计算或者明显过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予受理。广告审核申请。

[6]虽然《广告法》第55条明确了相应的罚款标准,但部分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如《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处罚基准》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7年修订)》详细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和数额。

[7]《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权利责任。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无法提供广告主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前赔偿。

对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广告是虚假的,仍设计、制作、代表、发表或推荐、证明,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8]《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推荐或者证明商品和服务,应当基于事实,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用于以前未使用过的人。推荐和认证的商品或不被接受的服务。

[9]《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的;取得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本法第十四条(一)、二))所列行为,属于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区域性的,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