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艺术字是一种利用装饰手法美化文字的文字艺术。如果使用不慎,可能会因为几个字引起数万元的索赔和纠纷。近日,市中院对一起字体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中山某运营商因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7个艺术字,被判侵权赔偿1万元。
张海山是一名字体设计师。2015年4月,作品《张海山犀利和谐》获得广东省版权局颁发证书。这种艺术字体的字体笔画特点是:笔画以直线和直线切割,两端尖而有棱角,笔画粗细基本一致。
2016年4月26日,中山某运营商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5月1日流量黄金周,9元9G刚刚好!”,该帖子页面右上角标有“5月1日”字样流量刷爆”,与张海山声称的“张海山犀利和谐”字体结构相似。
事实上,这个帖子的实际浏览量在发布后的 7 天内是 185 次。没想到,在将近两年后的2018年4月,运营商就因为这个帖子上的这7个字引起了官司。张海山在委托他人保全运营商推文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运营商赔偿3万元(包括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张海山认为,帖子中“5月1日流量爆炸”七个字属于艺术品,经营者侵犯了其署名权、著作权产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2018年4月11日,运营商删除了相关文章。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市中级法院近日裁定经营者构成侵权。
由于侵权字体数量仅涉及7个单字,仅用于“5月1日”期间的宣传侵权字体的免责时间是多长,使用时间短,影响范围有限,加上经营者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侵权字体的免责时间是多长,法院最终决定,经营者应向张海山举报。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逐案
原创字体为艺术品,未经授权使用构成侵权
为什么涉案字体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案法官介绍,艺术作品是指具有美感的二维或三维造型艺术作品。由线条、色彩或绘画、书法、雕塑等其他手段组成的意义。字体是否构成艺术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原创性。
因此,只要将字体表达与公有领域的表达区分开来,且该表达与公有领域的表达存在客观可识别的差异,并达到相应的审美意义,即可确定该表达为原创,受著作权法保护。受保护的作品。张海山犀利的谐音字体,说明他在设计中加入了自己的独立创作,能给人一种美的感觉,应该是一件艺术品。
运营商发出这条微信推文的时间明显晚于“张海山犀利和谐”的注册时间,因此可以推测该运营商可能接触到了张海山的作品。法院将涉案微信中“5月1日流量爆表”的7个字与涉案“张海山犀利和谐”中的字体进行对比。微信中的七种字体也由直线和直线切角组成。、锐利的棱角等实质性特征,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法院认定经营者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