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正案,修订后的新《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广告法》修订背景和目的
(一)修订背景:旧《广告法》施行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全国广告业的营业额从1995年的290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5600亿元,规模扩大了20倍,广告业的迅速发展和广告媒介形式已发生巨大变化,旧《广告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旧《广告法》内容不完备,针对性不强,药品医疗等内容单薄,保健食品、教育、房地产等广告缺乏专门规定。二是旧《广告法》广告规范不明确,广告行业各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不清晰,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够,网络广告监管需要加强。三是旧《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标准不明确,对其加以惩治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四是旧《广告法》惩治力度轻,难以有效遏制广告违法行为。
(二)修订目的:《广告法》修订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广告法》修改主要内容
新《广告法》由旧《广告法》的49条修改为75条,其中:新增33条,删除3条,修改37条,原文保留的只有8条。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增加、完善了有关广告准则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对广告代言人的规范;三是对烟草广告的规定进行完善;四是对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进行规范;五是增加针对网络广告行为的规范;六是增加了对虚假广告的界定,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七是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八是强化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新《广告法》修改内容解读
(一)充实和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此次修订内容,增加了与人民群众消费、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问题。
(二)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广告法》明确了“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该条在形式上界定为,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在效果上界定为,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包括五种典型情形:一是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是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三)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作了责任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受过行政处罚的代言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代言广告。如果代言的是虚假违法广告,代言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严控烟草广告发布。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它形式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五)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规定。从净化中小学生和幼儿成长环境,保护期身心健康发展角度出发,新《广告法》增加了相关内容。如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发布广告;特别是不得在中小学生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广告。
(六)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新《广告法》增加了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内容。如: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七)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力度。在我国,大众传播媒介(广播、电视、报刊)是广告发布的主要渠道,社会影响力大,有必要对这些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资质设置一定标准,从而加强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管理。新《广告法》增加和强化了对大众传媒广告行为的相关规定广告法修改的内容有哪些,并且加大了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八)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加强广告监管、强化广告监管部门的责任,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实行问责。新《广告法》规定,工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举报。(是否需要举例说一下有关部门的职责?点一下)
(九)进一步提升了法律的震慑力。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是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新修订的《广告法》加大了对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力度。如过去对媒体或广告发布主体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违法广告的,规定依据广告费用标准界定处罚幅度。旧《广告法》将处罚标准界定为:广告费用的1到5倍,新《广告法》将处罚标准提高到广告费用的3到5倍,同时规定:广告费用难以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可直接处罚2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广告法》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极大地提升了对广告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十)公益广告、行业自律写进广告法,扩大了广告法调整范围。公益广告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新《广告法》在附则中增加了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等原则性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序运行,离不开政府的监督;同时,也离不开行业组织对各类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也离不开行业的自我约束和有效规范。新《广告法》增加了广告行业组织应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方面的内容。
四、贯彻《广告法》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全市各级工商及相关部门围绕市委、政府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坚持将广告市场监管与广告业发展并重,整顿与规范并举,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与努力,促进了我市广告市场秩序的逐步好转,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得到有效遏制。但对照新修订的《广告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广告监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对广告市场监管工作的认识存有偏差。从我市广告监管的总体情况看,广告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好转。但是个别地方、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认识还存在偏差,认为即使出现虚假违法广告也只是个别情况,只要不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就无妨;同时,对广告市场监管的重视度不够,没有站在维护法律尊严和鼓励诚信经营高度,对虚假违法广告加强监管,致使相关行业虚假违法广告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
(二)广告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广告活动主体自律意识不强,依法经营理念薄弱,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无底线,加之部分特殊群体的消费者,如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识别和抵制虚假违法广告的意识不强,造成相关行业虚假违法广告屡禁屡犯。
(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广告监管机制有待完善。关系民生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等虚假违法广告时有反复广告法修改的内容有哪些,房地产、招商、投融资理财、教育培训、中介等领域违法广告屡禁不止,需要健全完善对以上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违法广告监管机制。
五、新《广告法》贯彻实施工作建议
(一)强化依法履职意识。这次新《广告法》修订是更加关注简政放权和激发广告市场活力,进一步减少了行政权力对广告市场主体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取消了广告经营登记、设立广告发布登记。广告作为引领推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贯彻实施新《广告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要求,要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将广告市场监管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履行广告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着力构建“企业主体、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强化广告市场协同监管、联动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强化新法普及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新《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强化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在普法宣传中的作用。要动员一切力量大力宣传和普及广告法律法规,加大对广告发布者、经营主体等群体的诚信守法宣传引导,加大对广大群众和消费者的普法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新《广告法》的知晓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违法广告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健全协同共治机制。贯彻落实好新《广告法》,各地要健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完善重点领域和行业广告市场的监管制度,解决影响广告市场监管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大广告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力度,加大对违法广告处罚信息公示力度,同时发挥好广告行业组织功能和投诉举报监督作用,促进广告经营主体诚信自律,构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常态化工作模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