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晶晶律师
新《广告法》规定严禁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以及“最佳”等极限化用语,然在实务操作中,因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极限化用词的理解及认定各不相同,导致企业在宣传推广过程中总是较难掌握具体的尺度,本节阐述极限化用语的基本内容及合规建议。
典型案例
2019年10月25号,上海爸妈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爸妈营严选”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名为《(长白山)超美雪国列车!一路林海、雪原、雾凇,开往长白山!玩雪、滑雪、温泉水乐园》的宣传广告,广告中包含了“眼下坐着小火车去才是最IN的方法,因为这但是目前国外最美的雪国列车”等内容。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前述文章内容富含“最高级等用语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述情形:(三)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除以罚金80,000元,并勒令停止发布。
合规风险
1.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法律明文严禁的词。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述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由此可见,如涉及前述“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词汇,即便可以证明极限用于是真实的,也一直违背了《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涉及违背前述规定发布禁止性广告的,需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消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使用与前述极限用语涵义相像的广告词
1997年8月8日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下称“答复”),将“极品”归类为绝对化用于范畴,前述《答复》虽然已被《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除结果的公告》废止,但在实操层面,涉及最佳、最大、第一、顶尖等类似极端词,都存在被行政监管部门认定违法的可能性。
3.使用描述技术、销量的极限词
例如绝对、独家、顶级、绝无仅有、万能、独一无二等形容词,因这种内容常常无法否认,涉及违背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该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抒发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的规定,故虽未在《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明文严禁之列,但仍可能被认定违法。
合规条例规范
1.不应使用法律明文严禁或与极限成语义相仿或相同的词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实操认定,带有“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极品”等前缀或则后缀的形容词,都存在被认定为《广告法》禁止的极限词的可能性,故建议尽可能避免这类词的使用。
2.尽可能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真实描述
例如在描述产品的尺寸机型时,使用最大规格、最小规格等词,或提出本公司产品中的顶尖配置等,这类限定明晰且真实的描述,则不涉及违法。
3.使用存在明晰标准分类的声称
对于存在标准认定分级的商品或内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最高人民法院”属于有明晰界定根据的声称,则不会涉及违法。
4.将极限词作为企业愿景、经营理念使用
例如“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顶尖服务”,这类目标性声称也不会涉及违法。此前锤子手机被指“全球第二好用”的宣传广告违法,后锤子手机将其宣传语改为“我们眼里第二好用”,则不再涉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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