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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好的广告让人记忆深刻回味无穷(图)

网络 2023-01-15 04:18

每一个企业要想健康可持续发展,广告是不可或缺的一种宣传手段。创意好的广告让人记忆深刻、回味无穷,既扩大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也有助于企业产品的销售。

但是企业发布广告的用词、用语在叙述上须要遵循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针对一些极限性用语,有的禁止使用,有的使用须慎重。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极限用语_广告法中对于已经声明的极限用语_东南快报声明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述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法虽没有明晰划定“极限用语”的范围,仅仅列出了以上三种叙述,但“等”字表示并不是只有这三个词不能用,法条未能用尽所有情形,但会类推适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明晰答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广告执法实务中,一般也将“第一”、“销量第一”认定为《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用语。但是执法机关最终判断广告宣传是否违规都会依照广告个案的语义、语境和事实根据来综合判断,广告叙述是否真实、完整、清楚,是否限定具体地域范围、时间范围、是否会欺骗消费者等等。

因此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布广告的用语尽量不要出现“最让利”、 “最佳”、“最实惠”、“最高级”、“影响力最大”、“市场占有率最高”、“销量遥遥领先”等等极限用语,如果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投诉,也会遭到工商执法机关的调查、处罚等麻烦和风险。

企业在网站首页、公司介绍、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内容详情、文字、图片、商品包装等一切广告宣传载体均需注意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