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扬外貌恐惧、签约网红发“测评”……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广告随处可见。12月12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医美广告五大常见违法行为,向社会作出警示。
宣扬外貌恐惧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强调,一些医疗美容机构在广告及营销宣传中刻意营造外貌恐惧,将外貌不佳与“低能”“懒惰”等负面评价诱因做不当关联,以及宣传物化女人或则歧视男性的内容。
如有的医疗美容机构宣传瘦脸术,嘲讽头部偏大的消费者“一屏放不下”;有的医疗美容机构宣传“美鼻才能改变运程”。此类行为违背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则违反社会良好风尚”以及第(八)项不得“含有色情、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
消费者和就医者应该完善正确的审美观和理智的消费观,摒弃“外貌至上”的观念,不要受违规医美广告和营销宣传的蛊惑。要树立健康的审美理念和外貌认知,摒弃外貌恐惧,树立坚毅、自信、善良的价值观。
广告未经审批
一些医疗美容机构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美容广告,此类行为违背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指出,在互联网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也应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根据批准的内容进行发布。
消费者见到医疗美容广告,应当注意观察是否标明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没有标明文号的,都是没有经过政府部门审查认可的,可能存在各类违规问题。
签约网红发“测评”
在医疗美容广告中,有的店家为了彰显放疗疗效,使用病人术前术后形象变化作证明进行宣传。同时,也有一些医美机构通过签约“网红”,以“种草笔记”“体验测评”等形式分享医美体会,误导消费者。
例如,有医疗美容广告以“体验用户口碑见证”等内容为诊治疗效作背书,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不得“利用病人、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联、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相关规定。
《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严禁医疗美容广告中使用广告代言人和病人的名义进行推荐证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医疗美容对象存在个体化差别,医疗美容放疗的过程也存在好多不确定性诱因。所谓“病例”,多为机构悉心选购的成功案例,有些不良机构甚至虚构案例误导消费者。消费者不要轻信这些“现身说法”,要提升警惕性和辨识力。
宣称“成功率100%”
为了使医美广告更有吸引力,商家常常会宣传“安全可靠”“一次解决”等,或者以“成功率100%”等数据吸引消费者的注意。
例如,有的机构广告宣传“抽脂手术就弄成了特别安全的放疗”,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定或则保证”的规定。还有的机构在自体脂肪隆胸的广告中,宣称“术后存活率高达85%以上”“真实度100%”等,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不得有“说明治愈率或则有效率”的规定。
医疗美容属于医疗服务,有些医疗美容项目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若操作失误或不规范,都会导致严重的伤害后果。消费者不要轻信医疗美容机构在广告宣传中做出的“100%安全”“零风险”及类似“肯定有效”“保证变美”的承诺,此外,对于宣传有效率等保证性承诺的医疗美容机构,消费者在选择时要多留一个心眼。
非法发布医疗广告
一些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机构甚至个人,通过广告及其他宣传方法声称才能提供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或则暗示提供的服务具有医疗美容疗效。
例如,有美容院宣传“自体表皮色素细胞移植术……治疗十分安全”“分斑分治……激光去斑疗效特别快”等,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患医治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则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
据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获得核准举办医疗美容诊治课目的情况下,不得私自举办医疗美容服务。消费者不要相信任何非医疗美容机构所作的医疗美容广告和营销宣传,也不要到医疗美容机构以外的任何场所如美容院、宾馆酒店、商务楼、居民新村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严格初审广告主的资质证明,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禁止借助新闻方式、医疗咨询服务类专题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互联网平台、社交媒体平台等不得以“种草笔记”“体验分享”等形式举办虚假营销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