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广告法》自1994年10月27日公布、1995年2月1日施行至今,在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广告业的急速发展,广告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广告监管执法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更改这部法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从2015年9月1日起即将实施,此次广告法更改的幅度特别大,其中包括明晰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新修订的《广告法》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调整政府职能,加强市场监管的要求。不仅在内容上有很大扩展,而且把好多原先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愈加具体,可操作性也大大提高。
一、如何判定词汇有没有违背广告法?
判断词汇有没有违背广告法,主要从两方面看,首先看使用的词汇是否属于广告范畴,在网页中介绍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内容描述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属于法律法规或则规章规定应该给以展示的,不属于商业广告宣传。
[if !supportLists]第二,[endif]属于商业广告宣传的,适用《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广告法规,词汇的使用是否合规还要按照所用的语境综合判定。
二、完美、顶级、经典、最好、专业、特惠等这种程度较深、范围较大的形容词,都是广告法禁用词吗?
广告宣传用语是否合法合规必须放在相关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及所处的语境中去甄别,并不是说什么可以用,哪些不可以用。总体而言,要通过广告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以健康的表现形式抒发广告内容,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是否富含虚假或则引人误会的内容,是否存在误导、误导消费者等方面来掌握。
三,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四,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商业广告是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重要的信息来源,如果对商业广告不加以规范和引导,就会影响儿童各方面发展从而侵犯儿童权益。此次《广告法》中新增规定,如不得借助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中学、幼儿园内举办广告活动,不得借助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则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路游戏广告。
五、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我国互联网蓬勃发展,互联网广告因其具有的针对性强、速度快、受众面广等其他传统媒体难以比拟的优势,已经发展成为现今最具活力的新兴广告方式。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法明晰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也必须遵循广告法的各项规定。针对广告扰民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恳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法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该确保一键关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借助其平台发布违规广告的,应当给以劝阻。
六、明确和加强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新法分辨违法行为的社会害处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严禁生产销售的商品或则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严打力度。包括: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降低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护照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计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