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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著作权法保护

泡沫乐园 2022-05-23 15:04

关于学校试题版权问题的范文

摘要:学校试题是由提问人员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知识渊博、可重复的原始结果。受法律保护的作品。试题的创作往往需要参考他人作品的试题。基于实际需要,作者的著作权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可以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调整来相对平衡。因此,版权保护也是存在的。限制和例外。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受到严格限制,应遵循《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鉴于考试作品类型的多样性和学校考试过程的复杂性,不同情况下考试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同。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作品和委托作品的概念和权属界定模糊,适用于学校试题的具体复杂情况表现出不兼容。

学校试题的著作权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学校试题;作品;独创性;版权;合理使用

考试是“学校教育的热词”。试题来源各不相同。学校或组织由教师制作试题,或委托外部专家编写试题,或使用他人已有的试题,或使用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确定的试题等。试题的制定涉及试题范围、重点、题型、考点等诸多内容,均与版权相关,但在实践中很少被关注,这样的争议也屡见不鲜。本文试图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肤浅的讨论,恰如其分地吸引玉石。

1.学校试题的工作属性

1.1试题著作权法保护的制度现状

校考题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们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和法律法规对作品的定义来具体分析。

《伯尔尼公约》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版权保护国际公约,它对所保护的作品进行了如下描述,即公约第 2 条第 1 款:“‘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无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例如......表达或形式。”是对作品的抽象概括性规定,根据这种描述,作品的内容非常广泛。条约中“如”后的“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例子不详尽无遗,这些具体的例子应该阐明“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虽然校考题没有列入具体作品类型清单,但符合作品的抽象规定,校考题显然没有被排除在公约的保护对象之外。 ①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般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有规定,即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该领域的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具有原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条例提出作品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对象为“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一个词是创造的智力产物,因此应该是原创的。②此外,大多数国家法律以及突尼斯示范法都规定作品必须是创造性意义上的原创,受到保护。③

我国的《著作权法》是本着《伯尔尼公约》的精神量身定做的。 《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列出了八类作品,第四条、第五条是关于著作权限制的。除例外情况,学校试题不属于“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译文”,故不在著作权的排除对象之列。法律。 .

但如果不被排除,它就不会受到保护。因此,学校试题要想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要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特点,同时还要依法行使著作权。法律未禁止的出版和传播。

从以上对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分析可以得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知识性特征、独创性特征和再现性特征。学校试题根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点进行分析。

1、信息性特征。学校试题虽然不是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列出的概念,但第三条列出的八个概念并不是具体的,而是符合逻辑和形式的类别,每个类别又包含很多子类别。学校试题通常以文字的形式出现,基本符合书面作品的特点,所以学校试题是书面作品的一个子范畴。

作为书面作品,试题的内容可能涵盖政治、语言、数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各个方面。内容即知识,作为测试学生知识能力的工具在教学过程中,试题或试卷通过试题准备人员的智力创造而具有知识测试的属性,所以学校试题是智力成就和知识凝结的体现。 .

2、原创功能。原创性要求作品的作者用自己的脑力劳动来创作,而不是抄袭他人。试题的设计需要考虑考试的性质、范围和类型,还要结合考生的心理素质、考试目的等方面确定考试内容,选择题型,安排试题,合理安排知识点机构。一系列的作品,以上链接都体现了脑力劳动的创造,而这些脑力成果必须是原创的。通过提出人的提出技能和思想,完成具有特定功能的试题或试卷,是通过他们的独立思想编写的。当然,这种想法属于想法的范畴,但试题通过这种想法来表达智力成果。原来的。考试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高利用率也是试题不断创新的动力,因为重复试题会极大地影响其应有的检测功能,所以试题通常都是原创的。

3、可复制性特征。作品的可复制性是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基本前提。只有能够通过复制等技术以有形形式固定的作品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学校试题的重现性非常明显。测试题通常是纸上的书面作品。如果学校试题需要用于教材、图书出版或其他传播方式,我们可以多次通过考试。复制来达到我们的目的,人类迄今为止发明的任何复制技术都可以实现试题的复制。

2.在校考题中使用他人作品的版权分析

2.1工考题版权保护利益平衡分析

版权 立法的直接目的是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当作品作者与被引作品作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看到著作权法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的发展繁荣。为此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立法者设计了“合理使用”、“合法许可”等制度,以平衡著作权人与使用者、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

2.1.1作品试题中作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作品试题的重要社会功能也决定了试题的广泛适用性问题。我们都知道,信息交流越顺畅,越广泛,就越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过分强调保护试题的版权利益,会阻碍优秀作品试题的分享和传播。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护作者的利益。但在公共利益明显高于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地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为作品作者的利益保留空间。它为优秀作品提供了为社会文化事业做出贡献的机会,实现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相对平衡。台湾《著作权法》和美国《著作权法》均将官办考试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统一试题可以直接进入公有领域,使试题可以更好地用于社会公共用途。

在学校做试题的过程中,需要用到别人作品的试题。如果只注重保护原作者的版权利益,使用工试题会有很大的障碍。学校考试题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质量下降,不仅影响教育质量,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新媒体环境下,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会采取技术措施阻止公众直接访问该作品。如果使用他人作品的试题,必须征得原作者同意并付费,这样会大大增加制作试题的成本。因此,允许作品的试题合理使用,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高额试题准备成本,实现对试题准备人员的激励和优秀作品试题的传播,造福社会。例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作品,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为教学或科研人员复制翻译或已发表的少量作品,但不得发表;”

2.2 在校考题中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法律依据

2.2.1 伯尔尼公约“三步测试”

在三步法测试方法出现之前,由于当时私人复制技术的限制,手工或打字机复制对版权人利益的损害不大,因此考虑了私人技术复制当然是一种合理使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人们认识到复制会对版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自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伯尔尼公约》以来,就引入了“三步测试”来限制复制复制是否合法必须满足三个步骤: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复制;二、这种复制不会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三、这种复制应当不会不必要地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2.2.2 国内外相关立法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指导,大多数国家都对出于课堂教学和研究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作出版权例外。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 35 条和美国著作权法第 107 条规定,出于教学目的,在必要的限度内复制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版权法明确规定,以举办考试为目的在试题中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学校试题中使用他人作品,没有明确规定。 ,《著作权法》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⑤其中,(六)款规定,以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为目的,发表的作品可以以小译本用于教学或研究目的的金额 科研人员的使用 这些立法反映了出于公共政策目的可以有条件地限制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在确认、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非商业性使用允许作品的版权,禁止对著作权的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利益。用于课堂教学和研究目的的使用显然是为了公共教育的利益,因此建议人员可以合理使用。订购学校试题时试题他人作品。

2.学校试题中使用他人发表作品的3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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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在校考题中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场景

允许合理使用且原创作者版权限制的情况应符合《伯尔尼公约》中“特殊情况”的要求,即出于公共政策目的或适用于相当有限的地方,结合我们的国家立法,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应注意几个方面。 :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六)和第23条的规定,合理使用的目的包括教学研究、个人学习和个人研究鉴赏)。由他人进行的课堂教学仅限于面授课堂教学,各种远程教学、网络教学或函授教学均不属于此目的。人的作品仅限于内部教学,最终使用校试题的学生数量和规模是可以掌握的。如果校试题无限制地传播,将会对他人作品的版权利益造成无法控制的损害。

其次,在教学中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方法不限于翻译或复制。在新媒体大量涌现的背景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三))第六条规定,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可以发表少量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对著作权人的影响远大于其他使用方式。作品的合理使用不应仅限于翻译、复制和网络传播,例如在课堂讲解的时候,学校考试题可以用幻灯片呈现给学生;电影学院,由于其教学方式的特殊性,可以使用其他人们以拍摄的形式发表作品,实现电影拍摄的课堂教学活动。

第三,合理使用应在合法需要的范围内。尤其是通过网络传播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他人发表的作品的数量要少。但是,对于小额究竟是什么级别,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具体案例分析,基本处理应遵循“三步检查法”。学校试题因试题类型不同,可能需要引用他人享有版权。他人所写文章的片段,在编写试题时使用他人版权作品,或使用教材内容制作试题,均属于适当范围内的使用,无需征得作者许可。原创作品并付钱给他。 2.3.2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时原作者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

关于在校考题中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问题,主要问题是“在特定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其支付报酬”和“在某些情况下,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和“必须合理损害原作者利益”作为限制,作品作者的牺牲很小,经济利益可以忽略不计, 在不影响作品作者的版权利益的情况下, 限制作者的版权财产权。由于作者的精神权利与作品息息相关, 因此作者的精神权利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普遍受到尊重。特殊情况,有一定的例外。

在胡浩波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案中,胡浩波辩称,教育部未授权胡浩波在《中国科技画报》上发表文章。 《全球变暖》关于《全球变暖》的文章在没有署名作者的情况下被删减、调整和使用,并且作者没有被告知上述情况,侵犯了他的版权。修改意见无法咨询相关作者;高考试题作者可以结合高考试题的难度要求、篇幅要求和背景要求,对文章进行一定的修改、增删,以满足试题角度和技巧的要求。 .虽然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作者署名只是一般原则。在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情况、实际需要或行业惯例,特殊情况下也允许例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因作品的使用特性而无法具体说明。”本案因高考特殊情况,笔者无法署名。此外,在上述判决中,法院在支持考点不签作者的合理性时指出,“国内外相关语言测试中也存在不签语用文章的做法”。在权利方面,虽然对作品的修改权当然属于作者,但在某些情况下,出于社会利益的实际需要,有时也可以由他人行使修改权,只要不修改就行。对作品的声誉产生影响的歪曲。 、碎片化或其他破坏性行为。即在限制作者修改作品的权利时,应尊重和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本案关于高考试题的判例同样适用于学校试题。因此,基于上述具体情况,司法实践中对著作权人修改授权权的保护也需要按照“三步检查法”的要求,逐案分析。 ”。法官。 ⑦

3.学校试题版权归属及行使

3.1 学校试题的几种归属与版权的行使

作品完成后,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本法另有规定”的内容是基于多样性对著作权归属的详细阐述作品的数量和创作过程的复杂性。根据不同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同规模和形式的命题活动的著作权归属也不同。下面对几个典型的学校试题准备活动的试题版权归属进行分析。

对于中考,学校通常会委托校内教师或校外命题专家制定试题。同等学校只提供经济支持或支付报酬,不参与试题准备。在这种情况下,完成的工作测试问题属于委托工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学校与委托的命题人员通过合同约定。如无约定,根据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作品试题的著作权由作品的实际创作者,即委托命题人员享有,但学校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使用时。有权在考试范围内使用作品,或在入学考试范围内免费使用作品试题。 ⑧

在委托工作中,虽然受托方是学校老师,即学校的员工,但高考题的排序并不是老师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而是完成委托的任务由学校负责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所以完成的作品是委托作品,不是服务作品。如果教师为自己所服务的课程考试做试题,因为负责自己所服务的课程的考试是教师的职责,所以完成的作业试题属于工作作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规定,试题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用人单位学校作为提出考试的人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⑨

如果学校根据具体需要安排考试,由学校决定参与试题制定的人员。可委派教师或聘请命题专家提出具体命题要求和目的,并负责根据要求协调安排命题人员。 ,组织命题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工考题体现了学校的意愿,学校应视为工考题的作者,完成的工考题属于单元作业。

学校测试题通常由两名或多名测试人员制定。如果两个或多个测试人员一起完成一组测试题,那么这组测试题是分不开的。每个人都是对的。如果作品有智力贡献,那么这组试题就是合作作品,如果版权归属没有约定,作品版权归大家共享。如果一套试题由一卷两卷两部分组成,且第一卷和第二卷由两名命题人员独立创作完成,则可以享受合作完成的一组试题由一些单独创建它们的作者。版权,但在行使各自版权时,不得侵犯整套试题的版权。 ⑩

3.2 学校试题版权行使的限制

学校试题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主要体现在著作权精神权利的限制上。考试前,试题著作权人不得行使发表权,并对试题保密。当然,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试题造成试题泄露;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会要求老师在他负责的课程的试题上签名。虽然学校的目的是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完成命题工作并对自己的工作负责,但作者有权决定在自己的工作上签字。什么样的名字或者不署名,学校的这个要求剥夺了命题老师决定不署名的权利,是对署名权的限制。

学校试题著作权人在行使署名权和修改权时应遵循“三步检验法”的要求。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署名权的行使应以实际需要为依据,遵循行业惯例,修改权的行使应尊重所使用作品的完整性。

在著作权归教师的作品中,学校可以在教育考试范围内使用该作品的试题,但未经作者许可不得修改试题。在著作权属于委托方的委托作品中,学校作为委托方,可以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即考试目的范围内使用该作品的试题。学校试题中使用他人作品的,在行使著作权时,应注意不损害他人作品的著作权,并在其著作权范围内尊重原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合理使用制度。 3.3我国著作权法与学校试题不兼容问题及对策

我国著作权法对受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受托方享有著作权。作品著作权规定为:普通作品著作权归作品作者所有,特殊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实践中,如果委托方为学校,委托方为委托工作的学校教师,且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则容易与本职工作混淆。

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和委托人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订立委托合同。但是,由于雇佣关系的限制,包括在工作中的工作,很少有学校和教师达成一致。版权归属协议。一方面,中国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在学校环境中,大多数情况下,命题老师并不认可自己创作的试题的价值。而且,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概念和权属界定模糊,不利于著作权人的清晰认识。拥有自己的权利,明确权利保护的手段。另一方面,由于学校与教师的地位不平等,弱势受托人或受雇方难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约定作品的版权归属。因此,由命题人员通过脑力劳动创作的学校试题,学校随机使用。可以看出,这类学校试题的问题在我国著作权法的适用上表现出不兼容的现象。

英美法系将雇佣作品称为雇佣作品,雇佣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遵循雇主优先原则,除非另有约定。在法律发展过程中,对著作权精神权利的保护逐渐被强调,提出只有作为创作者的作者才具有精神权利。 The civil law system believes that the creation of a work reflects the author's thoughts and emotions, and is an extension of the author's personality. Therefore, the subject of the rights of the work should be the creator of the work. If an entity wants to obtain the copyright of a work for work, it can agree on the rights with the creator in the contract. transfer and assignment, but only the property rights in the copyright. It can be seen that at the international legislative level, it is generally agreed that in the employment of works, the moral rights of copyright should be unified with the creator of the work.

About the copyright property rights of professional works, it is mentioned in Article 16 of my country's "Copyright Law" that "authors enjoy the right of authorship, and other rights of copyright are enjoyed by legal persons or other organizations, and legal persons or other organizations may reward authors" , "may" to give the author a reward is actually to give the unit greater rights in the work of the post. If the proposition staff has worked hard and invested a lot of creative work, and the created work test questions have brought material and economic benefits to the school, but the school has not given the proposition staff remuneration or rewards, then the proposition staff will be this extra. What i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effort? This is not only very unfair to the creators, but also seriously dampens the enthusiasm of the creators to create test questions, and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and prosperity of social education and cultural undertakings. Therefore, whether in commissioned works or job works, the school should have a creative reward system to stimulate the creative enthusiasm of the proposition personnel.

Aiming at the incompatibility of my country's Copyright Law with school test questions, at the legislative level,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commissioned works and job works and the definition of copyright ownership, so as to make up for legislative defects;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untry should clarify the legal requirements;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system propaganda should also be strengthened to improve the legal awareness of the people. In the entrusted works, the entrusting parties should reach an agreement on a series of issues such as the ownership of the copyright of the test questions, the way of use, the scope of use, the purpose of use, and the remuneration through the method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In job works, the law needs to give the creator the right to freely negotiate with the work unit about the remuneration of the job work,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creator's remuneration, and try to create a work creation reward mechanism linked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unit. At present, the ownership of the copyright of the work test questions and the remuneration of the creator of the work test questions still need to be realized through the contract. It is expected that specific problems can be solved soon through the perfection and progress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iary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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