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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种植牙怎么做广告投放,?本站告诉你

网络 2023-01-16 21:12

口腔种植牙如何做广告投放,下面一起来瞧瞧本站小编小王明天搬砖了吗给你们悉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私人发广告须要哪些条件(私人开急诊须要哪些)1

一、口腔行业研究

1. 口腔行业市场速览

口腔行业兼顾医学和美学特点,消费属性强,目前国外整体口腔市场规模为1800亿元,随着市民消费升级和老龄化进程减缓两大趋势,或将迎来发展的黄金期

据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约有10万家以上的口腔机构,其中,90%为中小型口腔医院,另约有1万家综合医院口腔科室,1000家专业诊所。受口腔行业对于专业人才依赖度高,机械智能化程度较低,且需到店诊治等模式特点影响,行业集中度低,竞争格局分散,地域特点较为显著。在广告市场上,呈现出腰尾部机构广泛、多以单城市投放的特征

医学科一般分为四类:以清洁补水、种植假牙为主的口腔内科、龋齿等疾患类目的口腔外科、口腔拔牙、烤瓷牙等口腔修补类...旁类繁杂,面向的用户群体及核心诉求也有较大差异性,因此在做口腔类项目投放前,需要对投放的目标项目有正确的人群属性认知。目前在信息流广告市场上,大多数顾客的投放优缺在于养殖、正畸两大项目

2. 口腔养殖细分市场

2.1 市场情况

口腔养殖是针对牙齿缺失的解决方案,是齿科核心业务之一,也是齿科医院最为重要的赢利来源之一

目前市场份额预计250亿元,近6年复合增长率达36%,是口腔细分下降最高的项目,据估算,其潜在市场空间高达2500亿元

2.2 用户人群

根据第四次全省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中年人平均缺牙数为3颗,65岁以上的老年人平均缺牙数为11颗。从医治方案的偏好来看,中青年人更倾向于采用种植牙(单价7000-20000元/颗)和烤瓷牙(900-5000元/颗)方案,而老年人则偏好采用活动假牙。在精细化的用户策略中,可针对不同的用户群体配置不同的创意文案进行投放。综合广告行为及品类兴趣,我们剖析种植牙人群画像特点如下:

基础特点:53%以上的女性比列;25岁及以上年纪层级;三线及以上城市人群为主

兴趣特点:白领和企事业单位居多,主要从事科研教育、IT、医护相关、财务行政、咨询等工作;较为重视自己的个性价值,购物较理智;喜欢音影娱乐,也会重视体育运动,跑步徒步锻炼身体,是旅游达人;对医疗和养身有较强认知,对消费医疗、滋补、保健、补钙维生素等要求较高

落地页类型

口腔行业默认使用蹊径落地页,在投放MP广告时,也可使用原生落地页

1. 落地页设置

l 篇幅:落地页保持2-3屏的内容,展示重点/卖点信息引导用户留资/咨询即可,页面繁琐容易干扰用户判定,也会容易导致用户阅读疲劳

l 首屏:头图作为与表层素材的承接,在内容和风格上尽量保持一致性;首屏须要突出最重点/核心的信息吸引用户逗留

l 转化按键:每屏均需有清晰且指向性显著的转化按键,可使用微动效提高提示,也可使用活动倒计时、报名信息等推动用户决策

l 口腔行业医疗属性较强,建议降低对于权威性、品牌性、安全性的相关介绍

2.落地页数目

l 根据定向、创意风格,建议起码规划2-3个不同类型的落地页同步测试

在历史投放中,存在一些被判断为恶意恐吓的用户咨询行为,如发送无关的文字、图片,同一用户多次进行无效咨询等,针对此几类无效咨询情况,升级在线咨询链路的相关产品能力,有效帮助顾客降低恶意咨询,提升转化效率

私人发广告须要哪些条件(私人开急诊须要哪些)2

香港名店林立的闹市区,经常能看到大夫的招牌广告,上面写着大夫的姓名、服务范围、诊所地址及电话号码。这些都是大夫自行经营的药店,开放给所有居民和访韩旅客应诊。

在台湾,大部分深层医疗(比如入院、重大病症治疗等)由公立医院负担,基础医疗则由私营医院负担。

香港大夫自由执业的环境十分成熟,专科医院、全科医院林立,选址多半在市民社区或则写字楼。收费上施行包药制,靠技术和服务获胜。截至2009年底,私营界别已有13间私家诊所和超过3700间中医医务所和医院,市民按照大夫口碑判定去哪一家医院应诊。在公立医院,患者无权选择大夫,所以尽管公立诊所收费高昂,但若果得到更连贯的服务,还只能选择公立诊所。

开医院的第一步,先要成为一名独立执业的大夫。香港只有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设有医学院,学制5年,这两所学院每年约有260名毕业生。获得学历只是第一步,所有医学院毕业生须要先在公立医院渡过一年实习期,才能获得香港医务委员会“全科医生”的行医执照。绝大部分新晋全科医生会在公立医院再磨炼数年,选一门本科进修,通过香港医学专科学院考评后便成为可自由执业的本科大夫。

拿到资质后,一部分大夫仍选择留在诊所系统工作,另一部分则外出开医院。根据最新的大夫注册资料,香港现时约有1.2万名医生,40%在公立医院和机构任职,60%则选择到私营诊所或自己开医院。虽然公立医院与私人医院相比机构更为繁复庞大,但私营医院在为轻微病人提供服务方面,担当着相对活跃的角色。

持牌大夫注册医院的程序并不复杂,只须要填写卫生署提供的表格(网站上可公开下载),交予卫生署备案,并选择合适的地点开张。鉴别医院选址是否合适,卫生署考察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照明、通风、供水和废物处置等诱因。根据政府细则,诊所必须由一名注册大夫亲自持续监管,若要更换负责人,需要得到卫生署部长的预先批准。诊所的服务时间由大夫自行决定,但确定后不能随便修改,更改也要得到卫生署批准。

私家大夫收费并无统一标准,普通科的诊费最低为150元起,而一些本科的诊费一次可以达到1000元,上不封顶。若心态良好、医术高超,就不愁生意。一些资深的大夫每周只开门四天,每天不超过8小时,如此慵懒的工作状态亦可负担整个医院的支出。

开医院也属服务业,需要兼具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香港所有私人医院都遭到卫生署的监管,包括不定期督察、抽样检查和处理病人投诉。市民假如发觉医护人员有违纪行为,可以到政府投诉,如情况属实,医生会遭到处罚,甚至吊销执照。香港居民的维权意识一向强烈,除医术操守方面的投诉外,曾经有护士在医院内小声寻问病人是否拿救济金,也受到投诉,因为病人感觉“在公众前曝露隐私失去自尊”。

香港的私营医院,除一两家集团式营运的连锁医务所外,绝大部分都属“迷你型”,面积甚至不如一个标准羽毛球场大,类似于一个一房两室的住宅单位。一进门是一个小柜台,患者在“客厅”内等待,医生则在一扇门旁边的卧室里诊症。诊症后有护士帮忙换药,患者在接待处柜台付钱后即可离开。面积虽小,但安全感满满,正是这3000多家街头医院,构成了澳门基层医疗的安全网。

私人发广告须要哪些条件(私人开急诊须要哪些)3

现在有些小伙伴会选择

在朋友圈带货做广告

温馨提醒!

朋友圈带货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哦

发布虚假广告、售卖特殊商品、

不正当竞争等都可能涉嫌违规,

都会遭到应有的处罚哦!

先给你瞧瞧下边的动漫

感受一下

没看明白?

没关系,帮你总结一下知识点:

1

药品、香烟、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不能在朋友圈里发广告!(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商品经过审查的广告除外)

否则......罚!

2

保健食品、奶粉等商品,号称有效果,号称包治百病,号称绝对安全......

全部都要罚!

3

“最好吃”“最好看”“最高级”“最实用”“最美丽”......

都是广告极限词,罚罚罚!!

不少人要问了

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这些广告有什么违法行为

我们想具体了解哈喃!

安排√

今天就来系统谈谈各行业的

各类广告违法行为

请广大广告从业者、消费者同学看仔细

发现“中枪”的广告

赶紧整改!

等到真的重罚了

别说我没提醒你!

全文略长

建议先点右上角“转发收藏”哦

广告法是特定发吗_sql是领域特定语言吗_齐肩发发型扎法

序号

禁止或许可事项

禁止或许可准入举措描述

设定根据

1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广告发布业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要代办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法》第29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2条

2

未获得许可不得发布广告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农药、兽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在发布广告前要对内容进行审查。

《广告法》第46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审查暂行办法》)第2条

商品或服务类别

禁止的具体内容或情形

设定根据

1

所有类别广告

不得违背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则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该确切、清楚、明白的规定;

《广告法》第8条

2

不得违背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则服务附送附赠的,应当明示所附送附赠商品或则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形式的规定;

《广告法》第8条

3

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该明示的内容明显、清晰表示的规定;

《广告法》第8条

4

不得使用或则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广告法》第9条

5

不得使用或则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则形象;

《广告法》第9条

6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法》第9条

7

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则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广告法》第9条

8

不得阻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广告法》第9条

9

不得害处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广告法》第9条

10

不得阻碍社会公共秩序或则违反社会良好风尚;

《广告法》第9条

11

不得富含色情、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广告法》第9条

12

不得富含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广告法》第9条

13

不得阻碍环境、自然资源或则文化遗产保护;

《广告法》第9条

14

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广告法》第10条

15

不得违背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须要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的规定;

《广告法》第11条

16

不得违背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该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不得违背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该明晰表示的规定;

《广告法》第11条

17

不得违背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则专利方式的应该注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规定;

《广告法》第12条

18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声称取得专利权;

《广告法》第12条

19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早已中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广告法》第12条

20

不得指责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则服务;

《广告法》第13条

21

不得违背广告应该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搞清其为广告的规定;

《广告法》第14条

22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不得在广告中涉及癌症医治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则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法》第17条

23

不得以虚假或则引人误会的内容误导、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28条

24

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则提供的服务,以及严禁发布广告的商品或则服务;

《广告法》第37条

25

不得在中小中学、幼儿园内举办广告活动,不得借助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资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则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广告法》第39条

26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则服务的广告不得富含唆使其要求父母订购广告商品或则服务的内容;不得富含可能引起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广告法》第40条

27

“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商标法》第14条

28

以抽奖式有奖销售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2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医疗

广告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则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则以误导、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广告审查批准;

《广告法》第65条

2

不得伪造、变造或则出售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广告法》第48条

3

医疗广告不得富含下述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定或则保证;说明治愈率或则有效率;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16条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方式变相发布广告;禁止借助新闻、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则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广告法》第19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16条

5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40条

6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富含下述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式、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医治或则蕴涵保证医治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治疗效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别人的;利用病人、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联、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7条

7

不得违背发布医疗广告应该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14条

8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采访、专题报导等宣传内容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法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或则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16条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药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广告适用药品广告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法》第80条)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则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则以误导、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广告审查批准;

《广告法》第65条、《审查暂行办法》第30条

2

不得伪造、变造或则出售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广告法》第48条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劳教医治的药品不得作广告;上述规定之外的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乳品不得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期刊上之外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15条、《审查暂行办法》第21条、第22条

4

药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广告不得富含下述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定或则保证;说明治愈率或则有效率;与其他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16条

5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

《广告法》第16条

6

不得违背药品广告应该明显标注禁忌、不良反应的规定,如处方药广告未明显标注“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未明显标注非处方药标示(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则在药师指导下订购和使用”;

《广告法》第16条、《审查暂行办法》第5条、第10条

7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方式变相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19条

8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40条

9

不得违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应该明显标注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大夫或则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的规定;

《审查暂行办法》

第8条、第10条

10

不得违背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广告应该明显标注广告批准文号的规定;

《审查暂行办法》

第9条、第10条、第25条

11

不得使用或则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则部队人员的名义或则形象,或者借助部队武器、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审查暂行办法》第11条

12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则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则形象作推荐、证明;

13

不得富含违背科学规律,明示或则暗示可以医治所有癌症、适应所有病症、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医治疾病所必需等内容;

14

不得富含导致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肝病形成不必要的忧虑和焦虑,或者使公众误会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癌症或则加重病况的内容;

15

不得富含“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则暗示成份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6

不得富含“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诊治、免费附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货、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的内容;

17

不得富含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诊疗项目、诊疗方式以及有关巡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急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8

药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广告批准文号超过有效期不得继续发布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

第18条、第26条

19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账簿或则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19条

20

不得发布未审查通过的内容,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广告审查内容;

《审查暂行办法》第20条

21

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剂型以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剂型,依法停止或则严禁生产、销售或则使用的药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不得发布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21条

22

不得借助处方药或则特定全营养配方乳品的名称为各类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审查暂行办法》第22条

23

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则特定全营养配方乳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期刊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借助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类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24

特殊医学用途小孩配方乳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则公共场所发布广告;

25

处方药不得借助互联网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5条

2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医疗

器械

广告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则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则以误导、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

《广告法》第65条、《审查暂行办法》第30条

2

不得伪造、变造或则出售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广告法》第48条

3

戒毒医治的医疗器械不得作广告;

《广告法》第15条、《审查暂行办法》第21条

4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富含下述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定或则保证;说明治愈率或则有效率;与其他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16条

5

不得违背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明显标注“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则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订购和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该明显标注“禁忌内容或则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的规定;

《广告法》第16条

6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方式变相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19条

7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40条

8

不得违背医疗器械广告应该明显标注广告批准文号的规定;

《审查暂行办法》

第9条、第10条、第25条

9

不得使用或则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则部队人员的名义或则形象,或者借助部队武器、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审查暂行办法》第11 条

10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则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则形象作推荐、证明;

11

不得富含违背科学规律,明示或则暗示可以医治所有癌症、适应所有病症、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医治疾病所必需等内容;

12

不得富含导致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肝病形成不必要的疑虑和焦虑,或者使公众误会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癌症或则加重病况的内容;

13

不得富含“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则暗示成份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4

不得富含“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诊治、免费附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货、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的内容;

15

不得富含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诊疗项目、诊疗方式以及有关巡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急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6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超过有效期不得继续发布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18 条

17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账簿或则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19条

18

不得发布未审查通过的内容,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广告审查内容;

《审查暂行办法》第20条

19

依法停止或则严禁生产、销售或则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21 条

2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化妆品

广告

不得宣传医疗作用、疾病诊治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则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法》第17条

2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40条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保健

食品

广告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则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则以误导、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

《广告法》第65条、《审查暂行办法》第30条

2

不得伪造、变造或则出售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广告法》第48条

3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富含下述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定或则保证;涉及疾患防治、治疗功能;声称或则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18条

4

不得违背保健食品广告应该明显标注“本品不能取代抗生素”的规定;不得违背保健食品广告应该明显标注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的规定;

《广告法》第18条、《审查暂行办法》第7条

5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方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广告法》第19条

6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40条

7

不得违背保健食品广告应该明显标注广告批准文号的规定;

《审查暂行办法》第9条、第10条、第25条

8

不得使用或则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则部队人员的名义或则形象,或者借助部队武器、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审查暂行办法》11条

9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则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则形象作推荐、证明;

10

不得富含违背科学规律,明示或则暗示可以医治所有癌症、适应所有病症、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医治疾病所必需等内容;

11

不得富含导致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肝病形成不必要的疑虑和焦虑,或者使公众误会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癌症或则加重病况的内容;

12

不得富含“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则暗示成份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3

不得富含“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诊治、免费附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货、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14

不得富含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诊疗项目、诊疗方式以及有关巡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急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5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超过有效期不得继续发布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18 条

16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账簿或则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19条

17

不得发布未审查通过的内容,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广告审查内容;

《审查暂行办法》第20条

18

依法停止或则严禁生产、销售或则使用的保健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21 条

1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互联网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方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广告法》第19条

2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路;不得违背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方式发布的广告应该明显标注关掉标志规定,确保一键关掉;

《广告法》第44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

3

互联网广告不得违背应该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注“广告”的规定,使消费者才能搞清其为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7条

4

不得以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8条

5

未经准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则广告链接;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新闻媒体

不得以新闻报导方式变相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14条

2

不得违背发布广告应该明显标注“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规定;

3

不得发布宣称全部或则部份取代奶水的小孩乳制品、饮料和其他乳品广告;

《广告法》第20条

4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方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广告法》第19条

5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新闻媒体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路游戏广告;

《广告法》第40条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广告

代言

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的商品或则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38条

2

不得借助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3

广告代言人不得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代言的广告中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16条、第18条、第38条以及《审查暂行办法》第11条

4

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遭到行政处罚未满七年的自然人、法人或则其他组织,不得借助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广告法》第38条

5

不得对明知或则应知广告虚假的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38条、《广告法》第62条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代言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不得在公共场所发布宣称全部或则部份取代奶水的小孩乳制品、饮料和其他乳品广告;

《广告法》第20条

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违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构建、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违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规定;对内容不符或则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告法》第34条

3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违背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规定;

《广告法》第35条

4

任何单位或则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则恳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形式向其发送广告;

《广告法》第43条

5

不得违背以电子信息方法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法,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法的规定;

6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则联通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对其明知或则应知的借助其场所或则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规广告的行为不给以阻止;

《广告法》第45条

7

广告发布单位不得违背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规定;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第12条

8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误导、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第15条

9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不得违背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申领变更登记的规定;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 |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