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测,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细则》、《安庆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则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