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付宝帐户仍未被激活或尚有不可用状态货款;
(四)申请绑定的新支付宝帐户与原支付宝帐户的实名认证信息不一致;
(五)其他不适宜更换绑定支付宝帐户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商家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天猫有权清退: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的;
(二)向淘宝提供伪造、变造的店家资质或商品资料;
(三)商家违背《天猫招商标准》的;
(四)商家多次违背本规则特定规定的;
(五)存在严重的恶意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影响淘宝平台名声等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的行为;
(六)严重违法扣分达四十八分。
第二节 经营
第二十六条 会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根据天猫系统设置的流程创建店面:
(一)将其帐户与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帐户绑定
(二)公示或披露真实有效的姓名地址或营业执照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该根据天猫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要求发布商品。
第二十八条 “商品如实描述”及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当保证责任是店家的基本义务。“商品如实描述”
是指店家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阿里旺旺等所有天猫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
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商家应保证其转让的商品在合理时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不存在殃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具备商品应该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明采用的标准等。
第二十九条 商家的会员名、店铺名的命名应该严格遵循《天猫店面命名规范》。
第三十条 商家在淘宝发布商品应该严格遵循《天猫行业标准》。
第三节 评价
第三十一条 为了确保评价体系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天猫将基于有限的技术手段,对违法交易评价、
不当评价、恶意评价等破坏淘宝评价体系、侵犯卖家知情权的行为给以坚决严打。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有权基于真实的交易在支付宝交易成功后十五天内进行互相评价。
淘宝网评价包括“信用评价”和 “店铺评分”,天猫评价包括“店铺评分”和“评论内容”,
“评论内容”包括“文字评论”和“图片评论”。
第三十三条 店铺评分由卖家对店家做出,包括描述相符、服务态度、物流服务三项。
每项店面评分均为动态指标,系此前连续六个月内所有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买家若完成对淘宝店家店面评分中描述相符一项的评分,则卖家信用积分降低一分。
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商家之间交易,商家店面评分仅计取前三次。 店铺评分一旦作出难以更改。
第三十四条 自交易成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含)内,买家可在做出淘宝店面评分后追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