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剖析:人们日常使用的邮件、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须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其关键点在于必须确定该电子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并核对数据收发主体的真实身分以满足案件关联性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邮件等产生或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经常收到当事人递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邮件、微信截图,其中以结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方式要件,以摒弃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已赞过已踩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