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感谢网友“公主公主养成系”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广告法 虚假宣传(共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广告法 虚假宣传
11月16日,创业公司在某报上发布的乳品广告中使用了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用语,广告费1400元。某市工商局结案调查,以创业公司发布的广告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为由,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创业公司做出勒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诉至高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广告法。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则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借助广告或则其他方式,对商品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测部门应该责成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依照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一种观点觉得,前者制订时间晚于前者,应适用后者处罚;另一种观点觉得,两者系法条竞合,行政机关有选择适用的权利,适用前者处罚并无不当。
笔者觉得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理由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借助广告或则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等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该款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关广告活动的非常规定,该法第二十四条是对违背该款规定的罚则。同时,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方式的不正当竞争。”该条则是对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非常规定,而该法第三十七条中的“本法规定”显然包括了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广告法对借助广告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制订了罚则,但处罚的标准却与反不正当竞争不一致。从性质上看,这两部法律对借助广告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分别属于各自调整范围内的非常规定,难以“特别规定优于通常规定”来选择适用。同时,由于这两部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同,也无法“新规定优于旧规定”来选择适用。
相对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讲,1995年的广告法属新法,立法者在拟定广告法时就早已对新旧规定不一致应怎样适用表明了心态。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颁布。本法实施前制订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可见,广告法立法时已做出凡与广告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广告法内容为准的强制性规定,而没有授予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这种规定是关于广告法本身适用的非常规定,具有优先于其他任何旧法规定适用的效力;同时,对该条中的“法律”应理解为所有涉及广告内容的法律条款,而非广告单行法律,否则,这一条款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广告法实施前国家并未制订过任何有关广告的单行法律。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均有规定且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适用广告法。
[广告法 虚假宣传]
篇2:广告法虚假宣传处罚
“虚假宣传”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电信细则》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但因其处罚部门不同、处罚标准各异,导致在实务操作中见仁见智,用哪些“法”的都有。那么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法,才是“适用法律正确”?
一、“虚假宣传”的划分
按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宣传”是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通常也称为“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借助广告或则其他方式,对商品或则服务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则引人误会的宣传。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会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如将非得奖产品宣传为得奖产品。引人误会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形成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选购决策的宣传。如某家具店的广告称“本店销售日本聚酯漆灯具”,消费者通常理解为销售的是意大利家具,而实际上是使用了日本聚酯漆的衣柜。虚假宣传的判别标准是以客观事实为认定标准,其宣传内容必将是假的、不实的。而引人误会的宣传是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观判定为标准,即使宣传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却形成了引人误会后果,仍然是违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借助广告或则其他方式,对商品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测部门应该责成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依照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以上概念包含了虚假宣传的方式、虚假宣传的内容、虚假宣传的法律特点、虚假宣传认定的条件、虚假宣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晰了虚假宣传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该司法解释规定,以显著的夸张形式宣传商品,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会的,不属于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通常注意力、发生误会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诱因,对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该司法解释对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有三条:经营者对产品做片面的宣传或则对比;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成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则其他引人误会的形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会的,均可认定为虚假宣传。
二、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的分辨
1、虚假宣传。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借助广告或则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则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分为:经营者借助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借助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广告”的涵义有多种,我国1994年公布的《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则服务提供者承当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方式直接或则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其它方式”是指广告以外的方式,其他方式有什么,竞争法中未作明晰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所称其他方式包括下述行为:1、雇佣或则唆使别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2、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3、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4、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明、说明或则解释;5、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虚假的宣传报导。
2、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广告的宣传方式对商品或则服务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特征主要是借助了宣传媒介,既包括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电视、杂志、广播等,也包括委托别人办理的媒介,如广告牌、霓虹灯、票证、宣传册等等。
虚假广告的判定标准,应按照接受广告的人的理解,而不是按照广告制作者或发布者的理解,一般消费者在订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缺乏仔细剖析广告内容的注意力,只是以普通注意所得到的印象作为购买的基础,故应该以通常订购人的注意力作为认定标准。一般订购人又为什么样的人,不同的人,因其所受教育程度不同、职业不同、社会经验不同等,对同一项事物的理解不可能完全相同,只要会使消费者中的少部份人形成误会,就应该判断其广告为虚假广告。
3、二者关系。
虚假宣传行为囊括了包括广告行为在内的所有的宣传行为。也就是说,虚假宣传行为不只是广告,也包括其他方式,如商品信息发布会、展销会、散发产品说明书等广告方式和商品包装、标签以外的宣传方式。
另外,还有 “虚假表示”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虚假表示行为,是指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对商品标示作虚假标明。“虚假标明”问题。虚假标明是《产品质量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 “虚假标明”,其外延大于虚假广告,更大于虚假宣传。
三、虚假宣传的法律适用
先看个案例:月16日,创业公司在某报上发布的乳品广告中使用了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用语,广告费1400 元。某市工商局结案调查,以创业公司发布的广告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为由,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创业公司做出勒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诉至法庭。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广告法。《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则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借助广告或则其他方式,对商品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测部门应该责成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按照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一种观点觉得,前者制订时间晚于前者,应适用后者处罚;另一种观点觉得,两者系法条竞合,行政机关有选择适用的权利,适用前者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觉得,应适用《广告法》。理由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借助广告或则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等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该款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关广告活动的非常规定。该法第二十四条是对违背该款规定的罚则。同时,《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方式的不正当竞争。”该条则是对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非常规定。而该法第三十七条中的“本法规定” 显然包括了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广告法》对借助广告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制订了罚则,但处罚的标准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一致。从性质上看,这两部法律对借助广告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分别属于各自调整范围内的非常规定,难以“特别规定优于通常规定” 来选择适用。同时,由于这两部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同,也无法“新规定优于旧规定”来选择适用。
相对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讲,1995年的《广告法》属新法。立法者在拟定广告法时就早已对新旧规定不一致应怎样适用表明了心态。《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实施,本法实施前制订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可见,《广告法》立法时已做出凡与《广告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广告法内容为准的强制性规定。而没有授予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这种规定是关于《广告法》本身适用的非常规定,具有优先于其他任何旧法规定适用的效力;同时,对该条中的“法律”应理解为所有涉及广告内容的法律条款,而非广告单行法律。否则,这一条款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广告法》施行前国家并未制订过任何有关广告的单行法律。 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均有规定且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适用《广告法》。
笔者觉得,适用《广告法》还有另外两个理由。其一,虚假宣传无论是通过虚假广告还是通过虚假标明等方法来实现,在性质上都是一样的,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加以分辨,是因为立法引起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其调整范围不一样,立法的角度不一样。《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所有的经营行为给以调整,其范围最宽,被称为经济宪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有规定的,应适用非常规定。其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 危害程度相当。”(“过罚相当”原则)对虚假宣传行为假如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至少要处以1万元的罚金,显然有些离谱,甚至荒诞。比如,有人通过虚假宣传售出了几箱酒,货值也不过三百五百元,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金,公正吗?另外,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解释,可以作为旁证。《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第173号)规定“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点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
四、法律适用的特殊情形
通过以上剖析,查处“虚假宣传”应该适用何法,已有明晰推论,但是,也有例外。
(一)行政处罚的转致适用
1、《反法》第21条第1款对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作出了明晰规定,即“经营者冒充别人的注册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
2、《反法》第21条第1款,“经营者……擅自使用别人的企业名称或则姓名,伪造或则盗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3、《消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述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法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转致适用的限制
1、转致适用《质量法》的局限性。转致适用《质量法》是有局限性的,因为《反法》中的商品包括服务,而且商品不但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而且还包括未经加工的商品(如中级农产品)和不动产,而《质量法》中的产品仅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当经营者对“产品”之外的“商品”作《反法》第5条第4项的虚假表示时,如对商品房、农副产品以及营利性服务的质量作虚假表示的,就难以依照《质量法》予以处罚。
2、转致适用《消法》第50条的规定问题。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克服转致适用《质量法》的局限性的一个较好的选择,是转致适用《消法》第50条的规定。《消法》第50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述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法有规定的,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可以依照情节单处或则并处警告、没收违规所得、处以违规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没有违规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责令歇业整治、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参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了,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假扮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则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则盗用别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则盗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该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则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则服务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维修、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目、退还款项和服务费用或则赔付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则无理拒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则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该给以处罚的其他情形。”该规定其实对《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之外的有关行为设定了补充性行政处罚。不能使用《质量法》的虚假表示行为,完全可以由工商部门根据《消法》第50条所设定的处罚进行处罚。因为《消法》中的“商品与服务”与《反法》中的“商品与服务”完全一致。
五、管辖权的界定
管辖权的界定,也就是由那个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取缔权。我国法律法规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领域,制定有不同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均设定有不同的执法主体。按照《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如果对特定的“虚假宣传”行为非常法设定有特定的执法主体,那么应由其取缔。否则,应由工商部门严查。比如,涉及价位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由物价管理部门根据《价格法》查处;涉及联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由联通管理机构根据《电信细则》查处。另外,为保证法律之间的有机衔接,我国法律中一般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法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这也为法律适用(管辖权、法律条款)指明了方向。
六、两点感受
1、《反法》是一部兜底性的法律,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得以使用。而在我们工商系统,受传统思维和法律知识缺乏的影响,很多单位办案都喜欢用该法作为处罚根据(简单又罚金额度大),这是违反立法原意的。
2、真理不辩不明,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针对不同部门法律之间的法条冲突,《立法法》原则上都作了规定。而对于使用法律时可能存在的疑难问题,各个部门法中也有相应的适用规定。作为执法人员,只要责任心强一点、法律知识面宽一点,很多问题都还能迎刃而解。
注:案例据人民法院报王鹏
注:本文发表于《山东工商》第18、19期
[广告法虚假宣传处罚]
篇3:广告法宣传口号
新《广告法》将于9月1日即将实施。为营造愈发和谐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米易县打算从8月21日至9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举办新《广告法》宣传活动,掀起一股学法、懂法、守法风潮。
一、广泛动员,扩大社会影响。一是悬挂条幅口号,强化学习贯彻新《广告法》的重要性,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二是印制并领取宣传资料,促进广大民众自觉学习了解新《广告法》知识;三是积极借助社区宣传栏刊登新法内容,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普及新《广告法》知识。一是在米易县公众信息网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新《广告法》全文,突出“十大亮点”进行答疑释惑;二是在电视台或微信平台上广泛宣传新《广告法》知识,从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违规广告入手,提醒群众提防违规广告,积极维权。
三、举办培训班,增强执法人员和广告住户素养。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和全县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培训,重点剖析新《广告法》条款,提高公务人员执法水平,增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守法和自律意识。
[最新广告法宣传口号]
篇4:广告法
最新广告法修订草案4月24日下午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新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新广告法最新修订了什么内容呢?有什么修订热点?最新更改的广告法对药品广告、保健品广告、母乳代用品广告、烟草广告、互联网广告等都做了相关规定。以下是详尽修订内容。
新广告法最新修订热点:
1、药品广告需明显标注不良反应
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三审稿)增加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该明显标注禁忌、不良反应。
【解读】为保证服药安全,保护病人权益,有必要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
2、保健食品广告禁涉及疾患预防
三审稿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患防治、治疗功能,不得宣称或则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该明显标注“本品不能取代抗生素”。
【解读】保健食品不具有医治癌症的功效,且实践中保健食品广告违规情况较为严重,三审稿因此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
3、养生栏目禁发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三审稿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方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解读】一些媒体以健康讲堂、养生节目等方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致使消费者权益损坏风波时有发生,法律设专门条款将有效避免黑心店家“忽悠”消费者。
4、母乳代用品广告禁“登”公共场所
根据三审稿,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则公共场所发布宣称全部或则部份取代奶水的小孩乳制品、饮料和其他乳品广告。
【解读】母乳是小孩成长最自然、安全、完整的天然食物,母乳喂养应当鼓励和推动。
5、大众媒介、公共场所禁发烟草广告
三审稿明晰,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则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则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富含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则销售者不得借助其他商品或则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解读】想通过其他商品的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种行为也行不通了。
6、代言过虚假广告者或将被禁3年
三审稿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遭到行政处罚未满七年的自然人、法人或则其他组织,不得借助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加强,代言活动也应愈加严格规范。
7、医疗机构违规发广告将吊销执业许可证
三审稿降低规定,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治课目或则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解读】事实上,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对医疗机构发布广告行为做出过相关规定;此次上升到法律层面加强处罚力度,也显示出加大对医疗广告管理的决心。
8、部门监管不到位将追责主管
三审稿明晰,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给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解读】治理违规广告需部门联动,除工商部门加大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需着力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
[最新广告法]
篇5:广告法
2015最新广告法剖析:9月起施行十大亮点一览
铺天盖地的广告参杂着我们的生活,新广告法9月1日起实施,会带来什么变化呢?昆明市工商局广告处部长李彤为日报读者剖析新广告法。李彤介绍,这次广告法更改的幅度特别大,在新广告法中就包括严禁10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广告、监管不到位将直接处分责任人等10大亮点。
亮点建立广告准则
【变化】
新的广告法内容愈加丰富,如建立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原来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这次降低到19种。
【解读】
李彤说,没有新增内容时,昆明也对这种新加的种类进行管理,但是没有明晰的法律来规范,执行上去就比较困难。此前只有一些规章制度,没有相关法律方面的东西,现在新法把规章相关内容列入其中,这是因为如医疗、保健食品等违规形成的后果很严重,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明确定义虚假广告
【变化】
新法明晰虚假的宣传、引人欺骗的内容,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
【解读】
李彤表示,按新法对虚假广告的划分,昆明乃至广西取缔的虚假广告数目将会增多,对违法行为起到很大程度的威慑作用。业内也有声音表示担心,违法广告取缔量激增对广东广告界是一个考验。
约束广告代言人
【变化】
现行广告法没有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这次广告法修订当中对名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责任规定,明星代言不能只付钱而不担责。只要名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遭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则其他组织,不得借助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
李彤表示,老百姓对名星代言虚假广告比较厌烦。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加强,代言活动也应愈加严格规范,这是国家的一种心态,限制和约束名星代言。
禁止烟草变相广告
【变化】
烟草广告数目占比较少,烟草广告秩序比较好。但尽管如此,这次新广告法当中对烟草广告作了愈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违规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则销售者不得借助其他商品或则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解读】
李彤说,想通过其他商品的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些行为也行不通了。但对广州乃至广东的影响不大,因为此前国家对于烟草广告的规定就十分严格,我省执行也相当严格。
10岁以下不能代言
【变化】
新法规定10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代言广告。比如说在中学上面、幼儿园上面、在少年儿童常常活动的场所上面,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上面不能做广告,为儿子的身心构建一个干净的环境。
【解读】
在剖析该条款时,李彤对教科书中打广告的行为十分吃惊。她表示,10岁以下的小孩心智还不成熟,让她们做广告是一件很不负责任的事情。不少广告业内人士也认同该观点,那么小的儿子该念书就念书该玩就玩。
规范互联网广告
【变化】
在现行广告法当中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章节。这次对互联网广告有了规定,比如,互联网广告应一键取缔,电子邮件未经同意不能发送。
【解读】
业内人士觉得,互联网的广告形态好多,技术比较复杂。李彤说,互联网是新兴事物,不应当基于传统方法的理念,不能屈从于传统,理念一定要新,具体问题在广告法这样一部法律里不可能规定得很细,之后还应专门颁布一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加强对媒体监管
【变化】
传媒作为载体,发布广告时承当重要责任。这次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作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强了处罚力度。媒体发布违规虚假广告,过去依照广告费用罚金1到5倍,现在最高可以处罚200万元,加强对违规广告的威慑。
【解读】
李彤表示,对于违规虚假广告的处罚,对于一些小企业来说是很难承当的,昆明乃至广西并没有多少实力雄厚的公司企业。但这次新法降低了资格罚,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比如,医院违规发布虚假广告则吊销营业执照等。
公益广告成责任
【变化】
大家通过媒体能看到公益广告。这次把它讲到法律里,作为一种法定的职责要发布,要承当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任。
【解读】
李彤说,公益广告的发布应当大力发展,这对于打造社会价值观起到了重要作用。昆明曾进行公益广告大赛,好的作品实在是太少了,公益广告要有一个好的平台让它发展。比如,形成公益广告库,给予制作者版权费等。
监管不到位将追责
【变化】
除了工商其他部门也有监管之责。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给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解读】
李彤表示,治理违规广告需部门联动。比如,发布医药广告先要到食药监或卫生厅审批。除工商部门加大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需着力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
可让广告住户自证清白
【变化】
这次新法降低了操作方面的一个亮点,就是工商部门有权让广告住户自证清白。
【解读】
李彤说,以前工商部门要证明广告住户违规还要自己去找寻证据,现在工商部门则有权让住户自证清白,不能证明就可依法处理,这是给与了工商部门在执法方面很大的便利。
[2015最新广告法]
篇6:广告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9月1日起即将实施。这是广告法施行20年来首次修订。此次广告法更改的幅度特别大,其中包括明晰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那么,新修订的广告法具体有什么亮点,对人们生活会形成什么影响?
药品广告须明显标注不良反应
名医坐诊、纯天然效果、包治百病……近年来,无论是街头巷尾的小广告,还是报纸、电视、网络平台上,各类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铺天盖地,并利用互联网非常是搜索引擎等渠道进行传播,让消费者真伪难辨。
针对违规广告猖獗的重灾区,新广告法重拳出击,将广告准则特殊商品增至17种。对17种与消费者生产和生活关系密切,并且在实践中违规广告发生率较高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进行了大幅度补充和建立。
新广告法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必须明显标注禁忌不良反应。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方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这意味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今后不能再代言了。因为这种都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则服务,由于人体的独特性,作用于某个人有效并不代表对别人有效,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本身不具有科学性。
做虚假广告三年内不能代言
不满10周岁的童星不能作为代言人、各类名星接广告代言需使用过该产品……针对广告领域的“任性”代言现象,新广告法作出了严格限制。
按照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则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不得借助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近年来,随着《爸爸去哪儿》等节目的热映,一众影视综艺童星身家飙升,频繁出现在各种广告中。新广告法即将施行后,是否意味着一些儿童产品广告中不能再出现10周岁以下童星呢?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局校长张国华解释说,按照我国刑法规定,10周岁以下儿童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有限,如果她们作为代言人,签署广告代言协议或交纳代言费,就违反了广告真实性的原则。不过,如果儿童作为艺人参与广告拍摄,按照广告故事情节设计出现在广告画面中是法律许可的。
对于目前早已上市流通带有儿童代言人形象的包装物,张国华表示将有一定的宽限期,具体宽限期还在与全国人大接洽中。
此外,新广告法规定,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将遭到行政处罚,3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对此,张国华提醒广告代言人,在代言广告的时侯一定要慎重。
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罚200万
根据新广告法,对发布虚假广告的通常情节,罚款额度从1994年广告法规定的广告费用的1到5倍,调整为广告费用的3到5倍,起罚点急剧提高,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罚200万元。新广告法专门降低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假,二是以引人误会的内容欺骗消费者,均为虚假广告。
新广告法还进一步列出了虚假广告的四种典型具体情节,增加了工商部门严查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强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金力度,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极大地提升了虚假广告的违规成本。
张国华介绍,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目前已基本实现对31个省(区、市)332个市所有媒体、全类广告的全覆盖,依托该系统提供的大数据,工商系统可实时把握了解各地广告市场情况,及时派发检测发觉的违规广告线索,形成证据提供、案件交办、立案严查、结果反馈一体化的监管指挥系统。4月底以来,各地工商机关早已查办了一批本地区的典型违规广告案件。据初步统计,截至8月22日,各地共结案查获违规广告3973件,责令停止发布3602件,罚款(含拟罚没款)5356.31万元。
张国华表示,新广告法即将施行后,对广告监测中心检测到的严重虚假违规广告,一律休刊并结案取缔。对发布虚假违规广告较为严重的媒体,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定期公示,加大爆光力度。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广告违规问题屡查屡犯的媒体,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并通报有关部门,提请依法追究媒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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